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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原则十分重要 关于张玉国同志来信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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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05-19
第3版()
专栏:

坚持党的原则十分重要
关于张玉国同志来信的调查
今年四月,本报编辑部根据读者张玉国同志的来信,派我们会同公安部的一位同志前往内蒙古,在自治区公安局和人民法院的热情协助下,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明:张玉国同志所反映的主要情况,基本属实。
一、内蒙古自治区政法部门,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对郝龙案件先后进行五次复查,切实纠正了错判。原被决定判处死刑的三人,十年徒刑的一人,均已平反,无罪释放,恢复工作,恢复名誉。
一九七○年二月,郝龙案件发生后,参加破案工作的,有原来盟、旗公安机关的同志,也有军管会派来的新干部。根据勘察现场、分析当时政治形势、部分法医的意见和郝龙生前的表现,很快认定是政治性的谋杀,并先后拘捕了四名有重大嫌疑的人。经过审讯,于八月结案,三人定为“首犯”、“主犯”,呈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名定为“从犯”,呈报判处徒刑十年。上级机关于同年十二月批复了呈报意见,并于十二月二十八日电话通知阿巴嘎旗公安机关,准备执行。
对于上述判决,办案人员中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用毛主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教导来衡量,定案工作确有一定缺陷和问题。例如关于作案情节的口供,主要是从一个绰号“大忽扇”者那儿突破的。此人平素很少说真话,故名“大忽扇”。他是集体所有制的修建社工人,被拘留审查一日,就少一天工资,所以急切希望早日出去,挣钱养家。个别审讯人员就利用“大忽扇”的这一心理,选为突破口,对他说: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态度;早点坦白,早点出去。于是在审讯中他的口供有时顺竿爬,胡编胡诌;有时全部推翻,从头再来。个别办案人员好大喜功,在审讯时,轻信口供,有时还连续突审,指名指事问供。关于作案时间,郝龙是当晚九时零五分散会的,当时食品公司加工厂还在开会,被认定为“首犯”和“主犯”的三个人当中,有一人始终未离开会场,一人只是中途外出小便一次。结案中说是四人谋杀,这在作案时间上,就有问题。关于作案地点,“大忽扇”供认:先在垃圾堆旁把郝龙打死,抬进厕所,然后投入水井的。其余三人中有两人对此口供不一。办案人员就把他们领到现场走了一遭,边走边问,最后才达到口供一致。关于物证,最主要的是一把斧子。因为死者头部后枕骨有一伤口,被认定为斧伤。受审人在被捕前就知道这一情况。审讯中有人供出有把斧子,找了十多处,才从另一水井中捞出。经过沈阳、北京、上海等地法医鉴定,复查意见是:“斧子可以形成这样的伤口,但这伤口不能证明是这把斧子所致”。因此,把这斧子作为确凿的证据也是不能成立的。此外,有人反映,死者当晚情绪不好,闷坐在会场一角,不发言,猛抽烟,有异常现象。当时办案人员因认为没有自杀的可能性,对这方面也就没有进行调查研究工作。综上所述,自治区政法部门参加复查的同志认为:郝龙案件,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证据不确凿,依据口供,个别审讯人员有逼供信等缺点错误,而且在审讯中,一人始终没有供认。在复查中,三人全部翻供。因此,当时定案判决三名死刑,一名十年徒刑,显然是错的;后来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二、原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公安人员邹士魁同志,用实际行动及时帮助上级纠正错案,他这种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品德,值得学习和提倡。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日子里,党的民主生活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致使人们有话不敢说,有意见不敢提。在这种情况下,邹士魁同志能够坚持原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在三名死刑即将执行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帮助领导机关及时防止了一起重大错案,起到了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在我们这次调查中,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负责同志,对邹士魁同志的这种表现给予热情表扬。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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