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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的附加税是为兴建地方事业 《新名词词典》的错误解释必须修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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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22
第6版()
专栏:

  人民政府的附加税是为兴建地方事业
《新名词词典》的错误解释必须修正编辑同志:
春明书店出版的《新名词词典》(编者胡济涛、陶萍天)、在经济类畴内对附加税的注解为:“附加税是地方税收的一种,是附加于国税上征收的,附加税常为变态的超经济剥削人民的一种税收。”
这种笼统的解释,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如指过去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的附加税,那是可以这样解释的,但不适用于现在人民政府的税法。因为人民政府的地方附加税是为了兴办地方事业的,由人民自己审核和管理,根本谈不到什么剥削。这种解释必须纠正。
张竞 封本化张竞、封本化同志:
《新名词词典》对附加税的解释,显然是不对的。为了使读者对附加税有正确的认识,我们特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解释如下:
我们同意张、封两同志对《新名词词典》经济栏中附加税解释的批评。现在人民政府所征收的地方附加税(我们说是附征),是为了兴建人民各项事业(如文教、卫生等),决不是剥削。苏联在过去亦曾采取附加税的办法,这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保证了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成分的巩固。所以,现在的附加税(附征)与国民党反动统治时的附加税有本质上的不同。春明书店出版的《新名词词典》对这一解释必须加以修正。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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