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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给所得税 应在工作地点缴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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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23
第6版()
专栏:

  职工薪给所得税
应在工作地点缴纳编辑同志:
一九四八年冬天,职工曾出过两个月的薪资所得税,以后就不出了。但平原省林县,地方还要在厂职工的原籍家庭缴税(如差米变工米等)。我认为职工的负担应由职工本人在厂矿缴纳,不应再要原籍家庭缴税。不知对否?请告知。兵工十药厂 王玉王玉同志:
你的意见,我们转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来信建议工厂职工应出的税,应由职工在所在厂矿缴纳,这是对的。关于职工缴所得税问题,在华北地区来说,是这样的:一九四八年冬华北曾开征薪给工资所得税,复因各地征收办法不同,前华北人民政府于一九四九年五月明令暂行停止。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第四项第五款规定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税法公布后,即行开征。这是厂矿职工应纳的一种税。信内所提平原省林县地方,要在厂职工原籍出差米、变工米等,这与税局征收的所得税无关。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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