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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清凉食物先登记检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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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24
第4版()
专栏:

  卖清凉食物先登记检验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公共卫生局以天气渐热,一般清凉饮食物将应时上市,为维护市民健康,决定自即日开始办理清凉饮食物登记。凡在本市制售清凉饮食品的店铺或摊贩,均应至公共卫生局(西单南鲍家街十七号)申请登记,并附缴检验费。检验费规定如下:店铺每种小米十斤,摊贩每种五斤(均按前一日报载市场伏地小米价格计算)。凡确属贫苦无力缴纳的摊贩,经当地区公所、派出所或摊贩管理处证明后,可酌予减免,凡未经申报登记者一律不准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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