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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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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07-13
第1版()
专栏:

民主和法制
本报特约评论员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重要保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一九六二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可见,社会主义的法制和民主原则,是毛主席高度重视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
一九五四年,毛主席在讲到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曾经指出,我们的宪法,“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毛主席特别强调指出:“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7页)
法制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表现。几千年来,凡属剥削阶级的法制,总是同剥削阶级对人民的专制独裁紧密相联,它是由剥削阶级所制定,由剥削阶级所实行,并用来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制,则与此相反,它同人民的民主紧密相联,是由人民所制定,人民所实行,并用来保护人民利益的。依法制裁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反动分子,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民主权利,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林彪、“四人帮”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横行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的封建买办资产阶级的代表,是社会主义法制最凶恶的敌人。从林彪的“政权就是镇压之权”,到“四人帮”的“全面专政”,是他们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根据”。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初期,在他们一伙的煽动指使下,掀起了一股砸烂“公、检、法”的反革命妖风,司法机关备受摧残,广大革命干警惨遭迫害;第二阶段,在他们篡夺了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权力以后,便把专政的矛头指向人民群众,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民主原则,把封建法西斯制度中一切最残酷的暴力镇压手段,用来对付革命干部和革命人民。林彪、“四人帮”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集中表现为对革命干部和革命人民的镇压。他们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正是反动阶级的阶级意志和复辟愿望的血淋淋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和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对广大群众是保护,还是镇压;对人民实行民主,还是实行专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同剥削阶级法制的根本区别。忘记了这个根本区别,就会使无产阶级的司法工作迷失方向,走入歧途。无产阶级的司法机关,如果不用法律去保护人民利益,而是倒转矛头,对人民采取镇压手段,这就标志着,这个司法机关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性质,它不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机器,而蜕变成了剥削阶级对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
清除林彪、“四人帮”破坏法制的流毒
“四人帮”的垮台,扫除了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最大障碍。但是,林彪、“四人帮”的后患和流毒,还有待于进一步消除和肃清。
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是从一个没有民主传统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脱胎而来的。封建的观念形态,封建的伦理道德,封建的传统风习根深蒂固,并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旧的社会制度消灭了,但旧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不可能一下子消灭的。我们从“四人帮”身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封建主义的阴魂。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肃清“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就是肃清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和影响。这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没有这个思想革命,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头脑中普遍地、牢固地树立起来。
要使法律真正起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作用,就必须认真清除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造成的后患和余毒。他们制造的冤案、错案和假案,必须坚决昭雪、平反和纠正;利用权力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风尚,必须恢复和发扬。人人要守法。群众要守法。干部更要守法。叶副主席在五届人大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国家机关的每一个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要成为带头实行宪法、遵守宪法的模范。”“要按照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要使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人感到,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民主权利,合法的经济利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如果守法不严,特别是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就会给敌人可乘之机。列宁说:“极小的犯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列宁全集》第29卷,第510页)我们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党领导下的各级政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实行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掌握着一定权力的人,遵守不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害。一旦权力落到某些违法乱纪分子的手中,他就可以生杀予夺,利用他们掌握的权力来打击人民,使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摧残。因此,越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就越要守法,决不允许“有人把革命暴力和专政用来违法乱纪”(《列宁全集》第29卷,第137页),绝不允许任何人践踏法制,无法无天。
毛主席告诫我们,共产党人不要连封建时代的人物都不如。在封建统治阶级中,确曾有过这样一种人,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执法不阿,铁面无私。共产党的干部,是代表人民的,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牺牲自己的一切。在捍卫社会主义法制的斗争中,能不能做到无私无畏,敢不敢对任何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绳之以法,这对每一个无产阶级的执法人员,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为了保住乌纱帽,不敢坚持真理,置人民的疾苦于不顾,这种人,在某些封建时代的人物面前都会自惭形秽,还有什么资格做一个无产阶级的司法工作者,还有什么资格做一个共产党员!
一九五三年,毛主席为中央起草的《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文件中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73—74页)当前,我们十分需要按照毛主席指示的精神,大张旗鼓地,雷厉风行地,来一个全民的法制教育,增强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
治国大法和治国大计
当前,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本世纪实现祖国的四个现代化,跨入世界先进行列。这是气魄宏伟的治国大计。大计要有大法来保障。正如华主席在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实现天下大治,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是新时期的治国大法。我们要用这个治国大法,去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促进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治出一个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治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彻底实现我们的治国大计。
有了根本大法,还需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更有力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毛主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就曾经指出:“这个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才叫反革命,就是要搞真反革命,不要搞出假反革命来。”“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00页)毛主席这里所说的“规格”,就是法律。不但衡量反革命分子需要法律,衡量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也需要法律。一九六二年,毛主席曾经指示说,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根据毛主席的指示,有关部门起草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案。《刑法》草案并于一九六三年下发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意见。完成这项未完成的工作,是实现他老人家的遗愿。当前,我们十分需要这样的社会主义的《刑法》和《民法》,以便司法部门量刑有准,执法有据。同时,我们也十分需要一部社会主义的《诉讼法》,使人民群众有冤能申,有理能辩,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除了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逐步制定《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一整套社会主义法律以外,还需要健全我们的一套司法机构。林彪、“四人帮”诬蔑公、检、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资产阶级的一套,对它横加摧残。我们要实际地而不是形式地予以恢复。在三者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的前提下,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特别是各级检察机关,更应该切实地担当起检察法律执行情况的职责,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毛主席说过,凡事都有个对立面,不能单打一,对立的双方又统一,又斗争,事情才能发展前进。公、检、法三者的关系,就是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这个体制,有利于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撮敌人,有利于防止偏差,保护人民。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长期的战斗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在旧社会,就人民方面说来,他们喜爱“包公”这个不避权贵、执法不阿的形象,是寄托一种幻想,希望有人出来为他们申冤。这类幻想,往往曲折地反映了一定的客观实际。我们则要把幻想变成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包公”,不是封建统治阶级的“青天老爷”,而是敢于为人民利益而斗争的无产阶级先锋战士。社会主义的法制,为我们提供了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在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应当有千千万万比封建时代的“包公”高出一千倍、一万倍的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为民除害的“包青天”。
在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一定能够更好地发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作用,保障我们的国家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胜利前进,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新时期的伟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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