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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有“皮肉教育”这一条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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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07-25
第2版()
专栏:批评答复

宪法中有“皮肉教育”这一条吗?
编者按:在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下,人民公安机关的“讲政策,守纪律,爱人民”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遭到严重破坏。类似这封辽宁工人批评公安人员执法犯法的信,我们收到了许多封。有的情节比这还要严重。我们已陆续将这些信转请当地党委和有关领导机关处理。希望他们象沈阳市公安局一样,重视人民来信,坚决制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使人民的正当权利得到保护。
五月二十日下午,我们六个青年工人坐着汽车通过太清宫交通岗时,民警韩同志向我们车上看,工人李刚没有戴帽子,向韩同志作了一个敬礼的手势,引起车上其他工人大笑。韩一见大怒,认为工人们是耍逗他,一边骂,一边跑到岗楼里挂电话,叫下一个交通岗为他截车,又抓了部车坐着从后面追上来。司机不知道车上发生的事,仍在正常行驶。韩赶上我们的车之后,气势汹汹,让我们把车开回太清宫交通岗。车到太清宫后,大家都向韩检讨,李刚同志也一再承认错误。可是韩根本不听,竟在众人围观的大街上,打李刚同志的嘴巴。围观的群众非常气愤。韩还感到“威风”没有耍够,又叫我们拉上他,把车开到交通中队。中队的一些同志更不按原则办事。我们向一位姓王的同志再三说明李刚同志给民警敬礼不对,民警也把李刚骂了打了,李刚既没还口也没还手,一再认错,态度诚恳,应该谅解了。可是在场的一些民警七嘴八舌地说:“打了他也是一种皮肉教育嘛!”姓王的同志还向我们车上坐着的五个工人看了一眼说:“对他们不能客气,罚款五元……。”我们说:“工人都是穿着工作服出来装车,没有钱。你们先把车号和姓名记下,我们回厂后,一定负责把款送来。”可是怎么说也不行,他们百般刁难,逼着我们借款。无奈,我们设法凑了五元钱。更可气的是,他们拿到款后又挖苦说:“这五块钱留着下小馆喝点酒多好啊!偏送到这来……。”我们是敢怒不敢言。大东区交通中队认为打人是理所当然的,说什么是“皮肉教育”。真是霸道!请问:我们国家宪法哪条规定了对人民要实行“皮肉教育”?他们对人民张口就骂,举手就打,还要罚款,这和人民警察的称号相称吗?宪法对每个人都适用,我们强烈要求大东区交通中队和民警韩同志赔礼道歉。
辽宁七○五厂当事人:
王金学 马学力
赵晓辉 孙 斌
黎智勇 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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