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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失业员工试行细则 市劳动局作补充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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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27
第4版()
专栏:

  救济失业员工试行细则
市劳动局作补充规定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劳动局为适应“北京市救济失业员工决定试行细则”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对下列问题特作统一的规定:
一、凡本市十人以上之工厂作坊,在签订劳资集体合同中关于解雇费之规定,如与“救济失业员工决定试行细则”相抵触时,应执行试行细则的规定。
二、各工厂作坊的学徒本人对救济基金的缴纳,凡厂方供给伙食,每月所得工资在三十斤小米以下者,其百分之一可不包括伙食部分;三十斤小米以上者则按一般员工办理,厂方不供伙食者依此标准推算。
三、基于生产原因,经劳资双方同意停工供食,减低或停发工资者,厂方仍按原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职工每月所得工资在三十斤小米以下者其百分之一可不包括伙食部分;三十斤小米以上者按实得工资百分之一缴纳。但须经劳动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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