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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人民法院一年来处理金融案件概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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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27
第4版()
专栏:

  京市人民法院一年来处理金融案件概况
【京市新闻处讯】北京市人民法院于去年四月二十八日成立金融组,专门处理买卖银元、金银、外币、伪造货币和私营银钱业、饰物业的违法经营等案件,一年来,在公安局、纠察总队、人民银行和广大市民的密切配合协助之下,已获得显著成绩。
北京解放初期,金融市场异常紊乱,金银美钞黑市猖獗,前华北人民政府及北京市军管会针对此一情况,公布了管制金融的法令,如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和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等,禁止银元流通和买卖,规定检查办法,及时地给扰乱金融者以严重打击。去年四月底公开的银元买卖基本上被打垮,五月开始取缔金银美钞黑市。从金融组成立起至本年三月底止,市人民法院共收扰乱金融案件四千一百三十七件,业经处理完毕者四千零七十一件。去年五月份由于金融管制的加强,破案达一千三百零五起,以后案件逐渐减少,十月份收案仅一百五十九起,今春以来,案件更少,但一般的案情多较重大,如有组织的银元贩子,有计划的贩卖和外运。倒卖金银者,则多以饰物业、粮店、百货店等合法经营作掩护,暗地里倒卖较大量的金银。
人民法院处理扰乱金融案件,是根据前华北人民政府和本市军管会颁布的管制金融法令,对一般轻微的案件,如普通的非法携带,计价行使,私相买卖,或意图保存币值者,采取没收、贬价、罚金等处分,人犯多予教育释放;案情较重大者,如巨额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倒卖金银,扰乱市场,伪造货币等,则视其情节轻重判处徒刑、劳役和较重的罚金。至于借合法经营而暗地进行扰乱金融的银钱业商店等,除没收证物外,一般的均处徒刑。
根据上述办法,一年来先后判处徒刑者二十五起,判处劳役者十起,没收黄金一百二十四万二千三百七十一两,白银二十七万二千五百五十一两,银元四万四千八百三十枚,美钞二千三百五十五元,人民券七千七百六十四万九千零八十三元;判处罚金者二百二十七起,共罚款一亿六千六百七十九万元;教育释放者三千七百七十人。
(彭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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