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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订定 军人救济金粮票及灾区汇寄优待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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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28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订定
军人救济金粮票及灾区汇寄优待办法
【新华社二十七日讯】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为优待人民解放军各野战兵团或地方部队的战士汇寄家属救济金或粮票及优待军人汇寄灾区家属汇款,以帮助军属渡过灾荒,从事生产,经呈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订定“军人救济金或粮票及灾区汇寄优待办法”,由该部邮政总局通令全国邮局遵行。该办法规定:凡属野战兵团或地方部队的战士,持有所属团级以上政治部的证明文件者,均可享受优待。对于汇寄灾区家属的汇款(必须严格限于灾区),汇费折半收取;装寄汇票的信,准按平信纳费,以挂号处理;倘寄达的灾区不通汇,只可通保价信者,准按保价信交寄,保价费折半收取,邮资按平信纳费,以保价信处理。对于汇寄家属的救济金或粮票,在办理保价信的邮局,都可作保价信交寄,保价费按七折收取,并且不以灾区为限;如要按汇兑办理,而其寄达地点系属灾区者,可按前面汇寄灾区的优待办法办理;如所汇之地不属灾区,则汇费按七折收取,信函资费和挂号费照纳。至上述救济金或粮票及灾区汇款的限额,办法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三百件平信的资费(目前为三十万元),超过部分,不予优待;优待的期限,截至本年六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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