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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年来的婚姻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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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28
第3版()
专栏:

  北京一年来的婚姻案件
本报记者 柏生
从去年三月十八日京市人民法院成立,至今年三月的一年中,在民事方面共受理了一千余件婚姻案件(一九四八年前伪北平地方法院仅受理婚姻案件一百五十九件),其中离婚案件占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分之二是由女方提出来的,且大部分是二十岁到三十岁的青年妇女。在刑事方面共受理了五百余件婚姻案件,其中以妨害家庭的案件最多,如重婚或通奸等;其次为不堪虐待而涉讼的。这反映了解放后的北京人民,尤其是受压迫最深重的妇女,迫切地要求婚姻得到自由。
北京市人民法院在婚姻法未公布前,是依照过去老解放区——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以自主自愿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处理婚姻案件的。一年中,北京市发生的婚姻问题,大约可分下面几种情况:
关于一方坚持离婚的问题,人民法院首先审查双方的结合是否出诸自主自愿,然后了解坚持离婚的一方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是否合乎人民政府的婚姻政策,以及双方是否还有继续维系感情的可能;这种维系对社会和双方是否有利。普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始予判决。一方坚决请求离婚的以京郊农村妇女和城市小市民妇女为最多。人民政府对受封建家庭压迫虐待的妇女,是坚决支持其获得解放的,但对婚姻问题采取轻率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则给以严格的教育与批评。有一个叫做李鲁氏的农村妇女,因受虐待坚决要求和她的丈夫李坤离婚。李鲁氏十几岁的时候,便由父母包办婚姻,把她嫁给了李坤。婚后双方感情不好,李鲁氏极受公婆和丈夫的虐待。她的公公曾强迫她从奸未成,因而恼差成怒,经常打骂。李鲁氏因不堪虐待,跑回娘家,直到北京解放后,便到人民法院来请求离婚。经法院几次审讯后,证明确为事实,乃给男方以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判决离婚,并由男方负担女方目前的生活费用。
关于重婚的问题。在国民党匪帮统治时代,伪六法全书上虽然标榜着一夫一妻制的条文,但实际上男子三妻四妾的重婚事实,却仍然是被允许的。这些妇女多是因天灾、人祸生活无着,或被男人欺骗而为妾的;也有个别因爱虚荣,爱金钱的落后享乐思想所支配而自愿给人做妾的。在旧社会里,她们是受着种种歧视,生活上完全失去了自由。有些妇女则因丈夫宠幸小妻而被遗弃;也有夫妻共同虐待为妾的。总之,在封建的极不合理的婚姻关系下,妇女精神肉体受着种种的痛苦。因此在北京解放后,许多做妾的不堪这种痛苦的处境,认识了人民政府婚姻自由的政策,自觉的请求离婚,也有原来的妻子提出,请求判决其夫与妾离婚的。人民法院掌握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打破这种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关系而判决他们离婚。对发生在解放前的重婚罪,只给予严格的批评教育,不予治罪。至于解放以后发生的重婚事件,则须受刑事处分。如菜贩李福亭的女儿,二十岁时嫁给了一个比她大二十九岁的孙鸿,婚后她发现孙鸿还有妻子,并且十分虐待她,乃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至于妇女因家庭贫困而给人做养女或童养媳的,其所受压迫虐待更较其他为重,甚至有被迫卖淫的事情。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像这种不堪迫害而到法院控告的事情也不少,这在旧社会中是很少敢于申诉的;而人民政府则对这种受迫害的妇女,给以绝对的支持,而对强暴的封建势力,则给以应得的法律制裁。去年有一个十七岁的女孩张淑敏,曾向市人民法院要求脱离继养关系。当她五岁时,由她生父李文纯立字过继给张文贵夫妇作养女。而张姓夫妇专以借地供人奸宿,从中营利为生。一九四七年因张淑敏年龄已大,遂欲令为娼,为张淑敏所拒绝,张姓夫妇毒谋未遂,恼差成怒,乃时加打骂,终于一九四九年九月强令张淑敏与一汽车零件行商人孟祥茂奸宿,张姓夫妇并言明奸宿半个月,代价为五袋面粉。以后张姓夫妇又继续逼令张淑敏卖淫,张淑敏忍无可忍,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脱离继养关系。人民法院接受了张淑敏的合理要求,并对张文贵夫妇的罪恶行为各处徒刑五年,对张淑敏作必要的赔偿。
关于干部离婚问题,这在离婚案件中也占相当大的数目字,而且多数是由男干部提出来的。据调查,这种情形多半是因为对过去父母包办的婚姻表示不满,或是双方思想上存在着距离及生活不到一起而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多首先采取说服调解方法,因为双方或一方为革命干部,对政策法令有一定了解,且对思想落后的一方有帮助改造促其进步的义务。经调解无效后始判决离婚。这对革命工作与男女双方也都是有利的。如人民革命大学柴正之,于一九四○年由父母包办与郭淑秀结婚。婚后对不自由的婚姻感到痛苦,便于一九四二年出走,六年半未给家里写信。后来虽回家一趟也未和郭淑秀同居。而女方在结婚后完全把希望寄托在丈夫和孩子身上,丈夫坚决提出离婚,她认为“不名誉”,表示坚不同意,即使丈夫再找个妻子她也愿意。经调解无效,事实证明他们已无法再继续婚姻关系了,最后法院乃判决他们离婚。
这些不幸的婚姻案件,是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恶果,如果继续勉强维系,势必造成双方更大的痛苦。建立在自主自愿的一夫一妻制基础上的新的婚姻法,就是为了打破这种不合理现象,开拓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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