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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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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30
第4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
【京市新闻处讯】为确定本市城区公私房地产权,完成地籍整理及有利于都市建设起见,京市人民政府顷公布“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登记共分六种,即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涂销登记。(一)总登记:凡未领有地政局房地产所有证的,所有权人都应亲自到地政局声请登记(公产由管理机关办理),但已经领有伪地政局权状而房地情况及产权没有变更的,暂缓办理登记手续;(二)转移登记: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而转移房地产的,由当事人双方会同到地政局声请登记,但继承登记可由继承人取具证明单独办理;(三)变更登记:凡是新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批余房地产的,由所有权人亲自声请登记,但须要会同关系人的,得个别指示办理;(四)更正登记:因现在持有的房地产所有权状与实际不符者,由所有权人声请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凡是设定典权、抵押权、地用权(建筑、通行)的,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声请登记;(六)涂销登记:已登记之他项权利消灭者,由原声请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会同登记。关于寺庙、祠堂、会馆、私立学校、公司、工厂、商店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有之房地产声请登记者,须持有主管机关之登记证件,以其证件注明之负责人为登记声请人。
上述各项登记,如登记声请人不在本市,或虽在本市因故不能亲自声请登记者,须由其本人出具委托书,并由其所在地户籍主管机关(如公安派出所)或服务机关证明委托属实,交由代理人代为声请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应自契约成立或变更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声请登记。未办总登记手续即行声请其他各项登记者,应同时补办或提前办理总登记;总登记仍以原定一九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为限期。逾期登记者,按日期多少酌情处罚金。房地产契证遗失声请登记,经查明有案者,须于人民日报刊登启事三日,声明原契证作废,并取具房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所出之证明及两个邻居以上业主或两家殷实商号之保证,在勘查属实后,方准补发。登记声请人如以诈欺或伪造证件方法蒙请登记者,经查觉后,除没收其已交费用及撤销登记外,并送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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