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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牧民社会主义积极性 促进畜牧业高产稳产优质地发展 西藏制订牧区人民公社十条经济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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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0-08
第2版()
专栏:

调动牧民社会主义积极性 促进畜牧业高产稳产优质地发展
西藏制订牧区人民公社十条经济政策
新华社拉萨十月七日电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不久以前制订了牧区人民公社十条经济政策,以调动牧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西藏畜牧业高产稳产优质地向前发展。
西藏是我国五大牧区之一,畜牧业生产在西藏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西藏民主改革后,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以来,畜牧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到去年底,全区牲畜总头数已达二千万头以上。但是,过去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畜牧业发展不快,而且不稳定,水平很低。
今年八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区党委常委会议和有关地、市、县、区主要领导干部参加的全区第四次牧区工作会议,着重解决大干与政策、大干与作风这两个问题,制订了牧区人民公社十条政策。这个文件明确规定:牧区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必须根据生产需要和个人的不同情况,民主评定每人每年应完成的基本劳动日。在评定基本劳动日时,特别要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女社员生孩子应给一个月的产假,并给予必要的物质照顾。这是针对西藏妇女劳动力多和过去藏族妇女生了孩子就去劳动的习惯而规定的。对于超额完成基本劳动日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生产队要建立畜群作业组,并对畜群作业组实行定产、定工、超产奖励的“两定一奖”制度,坚决纠正死分死记和按人头、性别年龄、出身成份、政治表现、权力大小等评工记分的错误做法。在分配问题上,根据前几年一些社队偏重于对国家的贡献和集体的公共积累而忽视增加社员收入的倾向,强调要正确贯彻“三兼顾”原则,并要实行轻税政策,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在收购牛羊皮时,要考虑群众穿皮衣、住帐篷的需要,不准层层加码,购得过多。鼓励牧民社员从事编织、采集、狩猎等正当的家庭副业,允许饲养繁殖一定数量的自留畜。
关于经营方针,文件规定,牧区人民公社必须认真贯彻“以牧为主,围绕畜牧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和水、草、繁、改、管、防、舍、工的八项增产措施,并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全面规划。对半农半牧区,总的是要贯彻“农牧并举,全面发展”的方针,但是具体到每个社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发展前途着眼,确定是以农为主还是以牧为主或者半农半牧,区党委不作硬性规定。
文件对干部作风、干部参加劳动、压缩非生产人员、财务管理和草原建设中的互利政策等问题,都分别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牧民们热烈拥护这个文件。他们说,这十条政策,完全反映了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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