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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选举代表”谈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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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0-09
第3版()
专栏:

从“选举代表”谈起
赵文斋
不久前,从一份材料上看到一封人民来信,反映某市的一些基层单位选举市人民代表不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个别代表甚至由领导直接指定,以至闹出了代表去参加会议,所在单位的群众还不知他是人民代表的笑话。
“人民代表”理应经过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不经过群众酝酿、选举,怎么能叫“人民代表”呢?来信所反映的践踏民主生活的问题,不是个别的,有些基层单位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群众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我们不要小看一次选举,一次表决,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原则是否得到真正实施。我们党和政府有着民主作风的光荣传统。看过电影《天山的红花》的人们也许还记得,草原牧民在选举生产队长时,大家依次从奥依古丽等候选人背后走过,同意谁当队长,就在谁身后放一束鲜花。这饶有兴味的镜头,是公社化时期基层民主生活的真实写照。那时候,经过民主选出来的领导很有威信,也很受群众的拥护和爱戴。群众有话愿和他们说,有意见愿找他们提,甚至婆媳吵架、父子不和之类的家庭琐事,也愿找干部帮助解决。
可是,前些年,由于林彪、“四人帮”肆意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许多地方民主空气稀薄了。投票选举成了个空形式,有的地方干脆连个形式也没有了。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的帮派控制的地方,一张纸条就能入党,当官,一句话就能当“代表”,当“委员”。群众有意见,向上级揭发反映,往往不予理睬。有的提意见的群众竟遭到打击报复。人民的民主权利竟遭到如此厄运,实在令人痛心。问题是,揭批“四人帮”已经两年,一些地方还有人不按宪法办事,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这说明“四人帮”的流毒远没有肃清。
马克思在阐述巴黎公社的原则时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重申了这一点,指出这是防止国家干部变成官僚的重要方法之一。马克思、列宁阐述的这些原则,今天仍是适用的。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理应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有权罢免那些违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不能代表人民的人。这样,干部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他们说话、办事情就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
党章和宪法规定的党员和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主权利,必须兑现。就选举来说,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都必须认真实行。要知道,人民群众需要的是真正的、而不是虚假的,实际的、而不是字面上的民主权利。当然在有些场合,选举中实行上下结合的原则,领导提出一些候选人名单是允许的。但是,决不能自己点了名的就得算数,不让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民主权利。有些领导人非常霸道,听不得半点不同意见,对于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的同志,千方百计地找岔子,给“穿小鞋”,直到把他那个单位的群众搞得有意见不讲,有建议不提。这样一来,哪里还谈得上什么群众的民主权利?拨乱反正,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我们党的民主传统恢复和发扬起来。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领导经常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的呼声,坚持群众路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使民主集中制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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