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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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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0-22
第2版()
专栏:

中国工会章程
(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支柱,是广大职工群众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工会都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工人阶级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英勇奋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亲自缔造、培育了我国的工会组织,一贯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毛泽东思想和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始终是指引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胜利前进的光辉旗帜。
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了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这就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中国工会在新时期的基本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十一大路线,团结、教育、吸引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参加企业管理,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而奋斗。
中国工会要教育职工大力支援农业的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中国工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遵循毛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联系,加强同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人民、被压迫民族的革命团结,支持国际无产阶级和各国人民的正义斗争,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特别是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为全世界工人阶级的解放和人类的进步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工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三项基本原则;必须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和批评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并以说服教育作为基本的工作方法;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深入基层,深入生产,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和积极分子,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是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的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车间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工会的会议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有向工会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批评工会机关和工会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
四、有向工会一切领导机关提出询问和申诉的权利,对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有要求工会代为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以保护的权利;
六、有享受工会所举办的各种集体福利事业和文化事业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阶级觉悟、路线觉悟和继续革命的觉悟。
二、积极参加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三、努力学习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五、发扬阶级友爱,加强革命团结;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违反工会章程,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破坏工会章程,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会员,应该开除会籍。
第六条 开除会员的会籍,应由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基层(车间)委员会通过,并且要经过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七条 会员退休、服兵役、离职学习或有其它原因需要保留会籍者,可以保留其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的成员,都必须按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条件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工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都要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听取会员群众和下级组织的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产业原则就是将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地方和全国性的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
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县(市)总工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地方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条 工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工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各级委员会,在工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会的执行机关。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选举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本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查本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工会的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
第十二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并且选举执行委员会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常务委员会决定书记、候补书记人选,组成书记处。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二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且根据上级工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领导所属工会组织的工作。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大中城市的总工会可在区设立办事处,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的组织办法,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文的精神和各产业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基础。凡企业、事业、机关中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建立基层委员会;二十五人以下的,参加附近性质相近的工会基层组织,或者成立联合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延期举行。它的职权是:听取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确定本单位工会工作的计划和任务;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选举常委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必须以政治为统帅,以生产为中心,贯彻《鞍钢宪法》,教育和组织职工群众,学大庆、学大寨,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职工群众学习马列著作、毛主席著作和时事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全体职工积极投入党所领导的政治运动。
二、组织职工学科学、学技术、学文化、学经济、学管理。大力办好各种类型的职工业余学校。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做好经常工作。
四、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活动,组织技术协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助行政表彰先进,奖励劳动模范;改进劳动工资和劳动保护工作。
五、做好群众生活工作,保障职工福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办好互助储金会,开展群众互助活动。做好女工、家属工作。办好文化、体育事业,组织好业余文艺体育活动。协助行政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生活住宅工作;组织职工家属搞好农副业生产和服务事业。
六、健全民主生活,加强小组工作。培养和训练工会积极分子。接收新会员。
第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在车间或科室建立委员会,领导车间或科室的工会工作。车间(科室)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车间(科室)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并按照行政生产班组建立工会小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交纳的会费。
二、工会举办的各种文化、体育事业的收入。
三、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四、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
第二十条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编制预算和决算,定期向会员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工会经费的开支办法,预算决算制度和会计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行规定。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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