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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通知 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兼课和编译教材应给予报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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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0-23
第4版()
专栏: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通知
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兼课和编译教材应给予报酬
新华社北京十月十九日电 最近,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制订了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应给予酬金、高等学校教师编译的教材出版后应发给稿酬的暂行规定,并且联合发了通知,要各地试行。
这个暂行规定提出,高等学校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学校或部门聘请兼课教师,并由聘请单位发给任用证书。高等学校教师(包括行政人员)在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到其他高等学校兼课,可根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兼课教师的不同情况和教学水平,按实际讲课时数计算,每课时付给一定的酬金。兼课教师的酬金,由聘请单位在“补助工资”项目内支付。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到高等学校兼课,或是高等学校教师到其他学校或部门兼课,其兼课报酬可参照这个暂行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聘请退职、退休教师来校教课或承担科研任务,与本单位教师承担同等工作量的,退休教师酬金可按退休前本人的标准工资补足其差额。退职教师酬金可参照教师兼课报酬标准发给。
兼课教师在本市内讲课,其交通费可按实由聘请单位报销。教师到外地兼课,除按规定发给兼课酬金外,其往返交通费、旅馆费,由聘请单位报销。
暂行规定还提出,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兼课教师的酬金,可按这一规定精神,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关于稿酬问题,暂行规定提出,高等学校教师集体编译或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编译的教材(包括参考书等)出版后,出版社应根据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办法,付给稿酬。暂行规定还对稿酬的分配办法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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