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阅读
  • 0回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府建管字第一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3
第6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府建管字第一号
为便于本市工业之发展,及工厂建筑有计画之修建,并保障市民居住之安宁与安全,兹决定:
(一)一般工厂,以设在东郊工业区为原则。
(二)目前如有小型工厂设在郊区,因资本及运输关系,事实上确有困难
者,得经批准,暂设于下列二处地点:
(1)外三区崇外大街磁器口以东,法华寺街北岗子东半壁街以北,
东城墙以西,北城墙以南。
(2)外四区大耳胡同下斜街牛街以西,枣林前街以北,西城墙以东,北城墙以南。
(三)除上开地点外,城区内其他各处,不得新设三马力以上之工厂。
(四)爆炸、恶臭、易燃之工厂,必须设在东郊工业区。
(五)城区内现有之工厂建筑暂准继续使用,以后如拟扩充,应向指定地区内发展。
(六)新设工厂或旧厂扩充者,应先将厂址呈报本府工业建设两局批准,否则按违章营业或违间建筑处罚,并得勒令停业,或变更建筑物之用途。
希各公私营工业一体遵照。此布。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