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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委会发布 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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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4
第1版()
专栏:

  中央财委会发布
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
【新华社三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向所属发布关于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的通令。全文如下:
为及时掌握各厂、矿职工安全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起见,特规定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如下: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时,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五名以上或有死亡为重大事故)厂、矿行政负责人,应于获悉后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先以电话或电报报告。
(二)厂、矿行政应于每月三号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情况直接造表报告当地劳动局。
(三)上列两项报告,均须依照各该地劳动局规定之表格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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