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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实在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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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04
第3版()
专栏:

公开审判实在好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
遵照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从今年四月以来,我院先后进行了五次公开审判。我们从实践中体会到,实行公开审判,是打击敌人,惩办犯罪,保护人民的一项必要的规章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肃清林彪、“四人帮”破坏司法工作的流毒和影响,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好方法。
进行公开审判,有助于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做过细的调查研究工作,保证案件质量。如有件拆产案,原、被告之间是叔伯弟兄关系。解放前,他们的祖父继承了其岳父家房屋六间,后被原告人父亲翻建为九间,嗣后原告人父亲又将新买的六间瓦房翻建为五间,这十四间房屋一直为原、被告双方家庭居住,从未分拆。一九五四年,原告人全家迁居南京,除留两间存放物件外,其余由被告一家使用。而被告人为多占房产,一口咬定那九间房屋是其父继承的祖产,排斥原告人的合法继承权。因此,查清这所房屋产权的历史情况,是审理该案的关键。审判人员多次深入基层,走访了当地的老住户。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又访问了当年建筑这所房屋的几个老瓦匠,并在房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查阅到原告曾外祖父的房屋登记资料,为审理该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公开审判时,被告人还为自己辩护,当大量的人证、物证摆在他面前时,才面红耳赤,哑口无言。审判庭作出了公正判决,保护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旁听群众的一致拥护。
搞好公开审判,可以有力地打击歪风邪气,伸张正气。讲理的人拥护公开审判,不讲理的人害怕公开审判。那些无理缠讼的当事人,平时振振有词,又吵又闹,一旦公开审判,在众目睽睽之下,自知无理,只有认错服法。我市有一起继承财产纠纷案,虽经多次调解,仍然无效。被告人不仅排斥其姑母的合法继承权,而且在家横行霸道,扭锁扒墙,私自变卖未分拆的祖产,拒不服从街道调委会的调解。公开审判时,被告人自感理屈词穷,勉强答辩几句,即主动要求调解处理,愿意按过去街道调委会的调解方案执行。经过审判长教育,听了群众主持公道的意见,他终于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当庭作了检讨,承认姑母的继承权,从而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解决了矛盾。这次公开审判,对社会上少数有违法行为的人震动很大。西仓地区几个经常打群架的青年坐立不安,四出打听消息,私下议论:“今后可要缩缩魂!”城南地区一起斗殴纠纷的一个当事人,过去一直不服从居委会调解,多次坚持要上诉。八月四日开庭后,他主动找调委会检讨说:“幸好未上法庭,弄邪的人没有好下场。”表示服从居委会调解。
公开审判是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的有力武器。例如,对一个盗窃犯进行公开审判时,鉴于被告利用某些单位企业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纠集一些人,内外勾结,盗窃国家大量财物的严重罪行,我们通知了各单位政工、保卫、生产、供销负责人以及保管员、采购员、会计、群众代表参加旁听。与案件有牵连的人、见证人也被通知到庭。审判结束后,政法党组负责同志讲了话,要求各单位从中吸取教训,切实抓好企业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堵塞漏洞,预防犯罪。会后,不少单位从组织上、制度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了企业管理。市运输公司原来保管和记账,发货和提货,都是一个人,有很大漏洞。他们旁听这次审判后,立即改为专人专职,健全了管理制度。与案件有牵连的人,通过教育,绝大部分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危害性,纷纷退出赃款。
(原载《新华日报》,本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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