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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律是互相依存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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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07
第3版()
专栏:

国家和法律是互相依存的
肖蔚云
关于加强法制的问题,许多年没有人讲了,人们头脑中没有法的观念,甚至连普通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在一九二七年毛主席亲自主持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里,只有三、四个月的学习时间,还设有《法律常识》这门课。在那样急风暴雨的群众运动中,对从事农民运动的干部还需要开设这样的课,现在建国已经二十九年,我们的各级学校不但没有这样的课,甚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似乎连法律也可以不要了。有国家就要有法,这本来是一般的常识,现在却也成为问题了。
自有阶级社会以来,有国家就要有法,古今中外,没有例外。怎能设想在有国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不要法律呢?!那种认为有国家可以没有法律的观点,不但违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历史事实。
无产阶级的法律是广大劳动人民对少数剥削者实行统治的工具,无产阶级又怎能不要法律,不重视法律呢?!但是,长期以来,那种不重视法律的观点俨然是百分之百的马克思主义。他们说:“法律就是政治,哪有什么法律,哪有这个法、那个法?”谁要讲法律,就说是资产阶级的或者修正主义的观点,就犯了弥天大罪。于是大学法律系的法律课几乎没有了,谁也不敢讲什么法律、研究什么法学了。法学界万马齐喑,“双百”方针在这里似乎根本不适用。难道我们国家现在真的可以不要法律了吗?不,我们不但要法律,而且要十分重视法律。虽然我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同剥削阶级的国家相比,国家的性质变了,但是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作为国家的一般特征,并没有改变。在我们国家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被推翻的反动阶级还千方百计企图复辟,国际上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还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专政工具不但不能削弱,专政机关和法律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否认我国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际上就是否认阶级、阶级斗争的存在,就会给野心家、阴谋家颠覆无产阶级专政以可乘之机。林彪、“四人帮”就是诬蔑我国的法律是“旧法律”,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完全否定它,肆意践踏它,随便抄家,随便抓人,随便关人,随便打死人,使用种种骇人听闻的法西斯刑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遭受巨大的灾难,这样严重的历史教训,难道我们还不应当认真记取吗?
我们国家需要法律,不但因为要镇压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而且对人民内部,也不能没有法律。我国的法律告诉广大人民什么是应当作的,什么是不应当作的,规定了行动的准则。我国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是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的;但也有少数人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不能自觉遵守法律,甚至违反法律。为了维护革命秩序和人民的利益,对这些人也需要实行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当然这和对敌专政有着原则的区别。
我们国家十分需要法律,还在于我们的国家有一项极其重要的职能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教育。我们要保卫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对于那些破坏公有制、盗窃国家资财的犯罪分子就必须进行坚决打击。我们要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也必须有完备的法律,特别是关于经济方面的立法和司法,来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对一切违反这些法律的人和企业进行严肃的法律处理。没有这样的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我们的四个现代化是很难实现的。
有人认为我们国家有党的领导,处理法律案件和问题,有党委领导同志说了就行了,似乎法律是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谁要强调法律,谁就是忽视党的领导,削弱党的领导。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的国家是党领导的,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来制定、修改或废除的。因此,遵守和执行法律,正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党的干部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但是党委的某个领导同志的谈话和批示,是不是就可以代替法律呢?现在一些司法机关,常常只凭党委某个主管政法工作同志的一句话或一个批示来审批案件,量刑判刑,这既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也不利于党的领导。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指以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来领导,重大的问题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领导同志的个人谈话,有时符合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法律、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因此不能作为量刑、判刑的标准,不能作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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