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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政策还必须有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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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07
第3版()
专栏:

有了政策还必须有法
谷春德
长期以来,在我们法学研究和政法工作实践中,流行着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政策就是法,政策就等于法。有了党的政策就行了,法可以不要。我国法制长期处于不完备的状况,和这种观点的影响颇有关系。
党的政策和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党的政策是法的灵魂,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实施法律,都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党的某些相应的政策,实际上可以起到法的作用。但这是不是说,党的政策就等于法了呢?显然不是。我们既不应当把党的政策和法对立起来,否认它们的联系,也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否认它们的区别。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正如列宁指出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列宁全集》第25卷第75页)而党的政策则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法的这些特征。党的政策是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的,带有号召性、指导性,贯彻执行时主要靠说服教育,而不是靠国家的强制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要制定为法律,都要人人执行。
正因为党的政策和法有以上的不同特征,所以我们说,党的政策不等于法。把党的政策和法等同起来,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既然党的政策等于法,那么还制定法律干什么呢?已经制定的法律也可以弃之一旁,不用遵守和执行了。
多年来,这种“等同论”给国家政治生活,给法学理论研究造成了许多混乱,产生了有害的后果。它成了某些人轻视法的挡箭牌,成了法学理论研究的“禁区”。谁要说党的政策不等于法,谁就要受到批判,被打棍子,戴帽子,什么“宣扬法律至上”、“鼓吹法律万能”、“反对党的领导”等等大帽子一顶接一顶扣将过来。因此就出现了大学法律系不研究、不讲授刑法、民法,只讲“刑事政策”、“民事政策”,讲法律理论也只能讲“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为中心工作服务”等等。学生学了四年法律,连什么是法都搞不清。法学研究实际上被这根大棒扼杀和窒息了。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粗暴践踏,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只有某些领导人说的话才算数。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就是政策,不管正确与不正确都得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林彪、“四人帮”鼓吹的那一套“句句是真理”、“句句照办”,影响极为恶劣。一个时期,“语录”也成了法。法院判案子可以不依据法律,而根据“语录”,判决书上也要写上“语录”。这完全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糟蹋。有的人中林彪、“四人帮”的毒很深,满脑子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思想,毫无法制观念,为所欲为,恣意专横,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制之上,竟然说:“什么党纪国法,我说的就是党纪,就是国法”。他们打着执行政策的旗号,干着违法乱纪的勾当。必须指出,政策和法是全国人民的意志,不是那一个人的意志,也不能由那一个人来制定。任何“长官意志”都不能代替国家的法律。个人说了算,就是以个人的意志取代人民的意志,就是把自己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这是党纪国法绝对不允许的。
再从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制定法,遵守法。如果认为某一条法律已经过时,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进行修改。但在修改之前,不能任意违背法律。我们党制定的一系列刑事政策,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并不能完全解决诸如论罪、量刑、刑罚等一系列较具体的问题。一个时期以来,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罪名不统一,判刑畸轻畸重,该打击的放纵了,该保护的反而打击了。这同没有比较完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可依,同政策就是法的观点的影响,是有很大关系的。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没有法是不行的。有了法以后,谁也不能借口执行党的政策,任意违背法律。如果还那样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所不能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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