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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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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07
第3版()
专栏:思想评论

法和言
梅鉴
近来读史,有些感想,要说一说。
《资治通鉴》第一百九十二卷·《唐纪》八和《旧唐书》的戴胄传里,写着这样一则历史故事:唐太宗曾经认为绞刑、断趾等刑罚太惨,让法官们把律令改一下,法官们遵命改订了一种“流役”,太宗下诏颁行。当时唐朝盛行选举,常发生假造资历、诈骗舞弊的事,唐太宗又下令:干这种事而不自首的,要判死罪。不久,真发现了这样的案件。戴胄当时是大理寺少卿,也就是司法官。于是,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戴胄和唐太宗之间发生了一场争论。《旧唐书》戴胄传这样写道:“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帝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帝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愤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愤而存大信也。若顺愤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帝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旧唐书》的作者为此称赞道:“胄前后犯颜执法多此类。所论刑狱,皆事无冤滥,随方指擿,言如泉涌。”
读这则史料,特别是对于那场争论,感到颇有味道。只要不是历史的虚无主义者,只要不为“四人帮”那套一笔抹掉几千年历史的假左真右货色所惑,便不难看出,即使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人物,其某些言行,也不乏足资借鉴之处。你看那戴胄对法和言的分析,不是很有一点道理吗?“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论罪量刑,是拿当权者因其喜怒哀乐所影响而讲的话作根据呢,还是按国家规定的法律为标准呢?这是戴胄和唐太宗争论的中心问题。法是代表整个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就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来说,就是代表了一方面要制裁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反动分子、一方面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无产阶级意志的。这种法,是经过国家审慎研究、反复试行、郑重颁布的,是谓布于天下的“大信”。而言和法,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戴胄极力主张据法论断,反对依言照办。他为此谏得好!争得好!而那个唐太宗,终于收回了“杀头”的话,执行了“流放”的法。这也收得好!行得好!
粉碎“四人帮”两年多了。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象旬邑县少数干部那样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象运城地委那样对写信表示不同意见的人打击报复;象沈阳市个别交通民警那样打骂了群众还认为“是一种皮肉教育”;以及象《人民日报》今年八月份刊登的一封读者来信所讲那样:北京市公安局某些人,对于因悼念周总理而被抓起来的革命同志,好不容易释放了他们,也还要千方百计给人家留个尾巴……。这一切,固然同林彪、“四人帮”散布的流毒有关,但是,总不能老是把工作中的问题推给“四人帮”的流毒吧。象上面列举的那些情况,撇开其它原因不谈,难道其中就没有一个言与法的问题?尽管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完善,但是,宪法这个根本大法总是在的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总是载入了宪法的嘛!宪法里头哪一条叫你强迫命令、打骂群众、打击报复来?哪一条叫你把悼念周总理的人抓起来,而且抓了不放、放了还要留尾巴来?打开天窗说亮话,干出这等事来,还不是当官的说一句话算数!掌权的说一句话算数!至少是顶头上司说一句话算数嘛!
对待一个人,处理一件事,以至断案、量刑,究竟是按照领导人说的话去办,还是根据国家法制去办?至今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去和现在都有这么一种情况:没有法,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犯法。这种情况,当然不行,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但是,有法不依,而是光凭领导人说的话处理问题,行不行呢?也不行,也不容再继续下去了。因为任何领导人说的话,都有说得对的,说得不对的。究竟按什么办呢?若是按那说得不对的话办,譬如什么“九·一三事件以前反对林彪也是反革命”之类,当然一定不肯给那些早就反“四人帮”的人平反了。就是按那说得对的话去办,那对的话,也有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条件的问题。而且,对的话中间,也有不完全的地方。你若只按这些话去处理问题,也会有不尽妥当之处。就拿量刑来说吧,按言而量,同样一件事,可以判得重,也可以判得轻。按法而量,就丁是丁,卯是卯,不致畸轻畸重了。
依法,不依言。这也可以算得是一条原则,处理敌我矛盾应该如此,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应该如此。现在我们还有许多法律没有正式制定或颁布。华国锋同志指出,实现天下大治,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且明确提出,要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主义法律。这实在是抓纲治国的一件大事,需得紧紧地抓,抓好。
依法,不依言。这条原则,各级干部都应该注意遵守。象现在有些事情,明明党纪国法都摆在那里,处理标准原是有的,有的人就是不照着去办。非要等到哪位领导同志“批示”下来,这才赶忙开会、宣传、检查、处理、……。请问,若是没有这样的“批示”给你,你是不是打算一辈子都不去处理某些事情了呢?这至少是对革命事业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吧!至于身为领导干部的同志,那就更加要注意遵守这条原则了。因为,那种容易被一般干部当作“法”去办事的“言”,大抵出于领导干部之口。你张开嘴巴,随便说句把话,即使没有“一言九鼎”之重,也有“一锤定音”之效。正因如此,当你那锤子锤出去时,岂不是很要慎重一点么?正锤到点子上,倒还罢了,如若不然,而人们又依了去定音、定调,怎么得了?如果是军国大事,那就一定贻误军机,大事不好了!
我们绝大多数的干部,作为共产党员,作为无产阶级通过他们来管理国家的代表,总不能连封建统治阶级的人物都不如吧,总应该比他们高明一些吧。那末,无论什么单位,无论什么干部,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象毛泽东同志在十六年前所说的那种情况——第一书记或第一把手一个人说了就算数——总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吧。应该发扬民主,同时要立法,执法,守法。
二十三年前,当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到来的时候,毛泽东同志曾经教导大家:“一个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总是要伴随一场大喊大叫的,这就是宣传新制度的优越性,批判旧制度的落后性。”
立法、执法、守法,这不是一个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而是一种好的革命风尚的树立。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危害之烈,由于上层建筑中封建意识形态的残余之深,看来,在今后二十三年新的长征路上前进的时候,为了这种好的革命风尚的树立,也需要伴随一场大喊大叫。那就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的优越性,批判一人称霸和按“长官意志”办事的落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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