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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容侵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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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07
第4版()
专栏:短评

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容侵犯
杜存礼同志向有关机关揭发他所在生产队搞地下黑包工的问题,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原马鞍岭大队党总支书记张公顺等人,对杜存礼打击报复,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共舒兰县委给予他们纪律处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不如此,就不能严明法纪,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类似马鞍岭大队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事件,不但一些基层组织有,在一些县以上的领导机关也不时发生。这究竟是为什么?根源之一,是一些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干部毫无法纪观念,错误地认为他们所说的话就是法律,听领导的话就是守法,不听领导的话就是违法。对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群众和下级不能说半个“不”字,否则,就要给你点颜色看看,轻者穿“小鞋”,重者就迫害。他们对群众和下级向上级机关检举揭发他们的错误,更认为是大逆不道,非要加以惩治不可。什么党纪国法,什么人民的民主权利,在他们的头脑里根本就不存在。“我就是党”,“我就是政府”,这就是他们的理论,这就是他们的思想方法。群众管这种干部叫“土皇帝”。不打掉这些“土皇帝”的“威风”,不坚决纠正他们那种极端错误的思想,就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就会使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受到压抑。这显然不利于落实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
干部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违法乱纪事件,文化大革命以前就有过,我们党与之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这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出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需要,有意颠倒敌我关系,对干部群众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在他们这条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毒害和影响之下,一些干部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乱纪事件增多了。经过揭批“四人帮”的斗争,这类事件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固然有所减少,但在不少地方和单位,仍然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任何一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如果对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就是一种失职行为,是不能容许的。
早在一九五三年,毛主席就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在转发陕西省委《关于旬邑县少数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批示中,强调了解决干部作风问题的重要性。各级党委要继续抓紧抓好落实党中央批示的工作,把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制止违法乱纪、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凡属群众检举干部违法乱纪的事件,领导机关都应当严肃认真地处理,不能漠不关心,更不能官官相护。要选择典型的违法乱纪事件,大张旗鼓地予以处理,坚决打击各种歪风邪气,伸张无产阶级的正气,教育干部、群众人人懂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极端重要性。群众要守法,党员干部更应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努力做好这项工作,是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殷切期望,是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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