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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限期治理一百六十七个严重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 如果到期治理不好,必须坚决停产,并要追究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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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09
第2版()
专栏:

国家计委、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限期治理一百六十七个严重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
如果到期治理不好,必须坚决停产,并要追究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八日电 最近,国家计委、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限期治理。决定指出,如果到期治理不好,必须坚决停下来,治好了再生产,还要追究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一批限期治理的工矿企业共有一百六十七个,包括冶金、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五机等七个部门,其中有包钢、攀钢、首钢、上海炼油厂、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四川化工厂、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大连石油七厂、天津农药厂、南京化工厂、重庆印染厂、营口造纸厂、吉林石砚造纸总厂、武汉化工二厂、大连水泥厂、广州水泥厂等。这些工矿企业解决污染问题的期限分别为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二年。
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决定中指出,工矿企业的“三废”,是环境的主要污染源,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再不抓紧解决就不得了,必须根据当前财力、物力和技术条件,分期分批加以治理,当前急需解决的,应该先行一步。
对这批企业治理“三废”污染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等等,决定都分别作了安排和规定。
国家计委、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企业治理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各级经委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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