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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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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09
第2版()
专栏:

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出通知
重申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今年计划投产的项目,没有治理污染措施的一律不准投产;从一九七九年起,没有防治污染措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予列入计划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八日电 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三同时”的规定,即治理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最近联合发出的通知中重新确定的。
通知指出,一九七三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治理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近几年来,大部分的投产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的规定,致使许多地区的污染不仅没有得到控制,而且在继续发展,加重了对人民健康和工农业生产的危害。这种片面追求生产不顾污染危害,无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情况,决不容许再继续下去。为此,今年计划投产的项目一定要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规定进行验收,凡是没有治理污染措施的,一律不准投产,限期解决,解决了再投产。一九七九年起,凡没有防治污染措施的项目,不予列入计划。各级计委、建委要严格把关,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监督。
通知列举了几项污染危害突出的工程,要求这几项工程的主管单位,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消除污染的措施和主体建设工程同时搞上去。它们是:
太原钢铁公司四号六十五孔焦炉的脱酚装置,必须在一九七九年一季度建成运行;
今年计划投产的小龙潭、金竹山、韩城、水城、分宜、清镇、佳木斯、浑江等八个电厂,必须抓紧灰场的建设,灰场未建成前,电厂新机组不得投产;
太原化工厂扩建的烧碱工程,原计划今年投产,但没有安排“三废”处理设施,必须立即补上,否则不得投产;
甘肃光学仪器厂新建八点七五毫米放映机工程,必须立即安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才能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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