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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群众在报纸上的批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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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10
第2版()
专栏:

正确对待群众在报纸上的批评
《解放军报》编者述评
正确对待群众在报纸上的批评,对共产党人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它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有必要把这个问题单独提出来谈一谈。
粉碎“四人帮”以来,作为党的舆论工具的报纸发生了喜人的变化。变化之一,是大量刊登反映群众呼声的读者来信,公开地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敢于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诸如:落实党的各项政策问题,揭发违法乱纪、各种不正之风问题,揭发压制民主、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问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问题,以至于群众生活中的柴米油盐问题,等等,常常还附有被批评者的答复和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广大干部和群众看了无不扬眉吐气,拍手称快,欢呼党报真正成了人民的喉舌,报纸办到了群众的心坎上。这一变化,反映了遭到林彪、“四人帮”严重破坏的民主生活,正在得到恢复和发扬,人民群众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部队建设,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正在形成和发展。
面对着报纸上的这一喜人变化,不仅全党高兴,全军高兴,全国人民高兴,连外国人也在议论:“中国听取群众呼声”,“读者来信促成了行动方针”。一切真正希望中国强大起来的国际友人,都对此感到由衷的喜悦。
可是,奇怪得很,我们有些担负领导工作的同志反倒不那么高兴,不那么舒服。其表现是:
有的不是闻过则喜,把批评作为一面镜子,对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而是横挑鼻子竖挑眼,借口个别细节的出入,否定批评的本身。本报曾经刊登过一封反映军事训练“三打三防”不落实的读者来信。这本来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可是某些同志却借口来信中个别事实不准确,就全盘否定这封来信所提出的正确意见,一面层层追查,一面组织力量向上写“驳斥”这封信的报告,用洋洋数千言来“反驳”几百字的这封来信,声称还要对写信人“严肃教育”。
有的敷衍推托,化小化了。有封来信控告一个领导干部指挥打人的违法行为,本报将它转给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查处,该机关负责人竟说什么给报社“说几句好话,应付过去就算了”,主持起草了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调查报告”。有人出于义愤,给本报来信,才揭了这个“调查报告”的内幕。
有的口头上表示欢迎批评,实际上却想方设法打击报复。一逢机会就给“小鞋”穿:本来不该复转的,提前叫走了;本来该调级的,借着别的理由不调了;本来决定提升的,不提了。当他们这么干的时候,还有种种“冠冕堂皇”的道理装饰着门面,致使一些写信的读者“哑吧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仅据群众来信揭发,今年以来,因为给本报写信反映真实情况而遭到这种“待遇”的,就有好几起。
凡此种种,反映了在我们某些领导干部身上还存在着严重的霸道作风。他们只爱听恭维的话,不爱听批评的话,听到表扬眉开眼笑,见了批评双脚直跳。这种爱吹不爱批,报喜不报忧的毛病是要害死人的。“虚美熏心、实祸蔽塞”,因爱吹不爱批而导致丧权辱国的例子,在历史上比比皆是。“秦以不闻其过亡天下”。汉高祖刘邦的卫士王卫尉说的这句话是有一定道理的。共产党的干部,无论担任什么职务,都是人民的公仆,是受群众的委托来为群众办事的,更应该知耻为勇、闻过则喜。如果恶闻其过,压制批评,坚持错误,迟早是要站不住的。陈毅同志说得好:“正确能领导,错误必下台”,“一喜有错误,痛改便光明”。共产党人哪有怕批评的道理呢!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而无产阶级的报纸又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最好的阵地。列宁在《论我们报纸的性质》一文中说,报刊“最需要指责坏人坏事,号召向好人好事学习”(《列宁选集》第三卷第六○二页)。毛主席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一份党内指示中,也明确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七三——七四页)中共中央在一九五○年还专门发过一个《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宣布“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的各级报刊贯彻执行这些指示、决定的结果,不仅没有损害党的威信,反而大大提高了党的威信,巩固了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了群众的革命积极性。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恢复了在报纸上开展批评的传统做法,报纸威信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从各个方面促进了拨乱反正,解决了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实践证明,报纸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坚强的标志,是我们对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充满信心的表现。没有批评,报纸就缺乏生气。
但是,这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肆虐横行,称王称霸,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使得我们一些领导同志对党的这一优良传统淡薄了。他们不仅压制群众的正确批评,而且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还振振有词,似乎“理由”非常充分。因此,有必要把这些“理由”摆出来让大家看看。
理由之一,“写黑信”。他们划不清正确的批评和破坏性的批评的界限,一看到有人在报纸上公开批评本单位的问题,就认为是“头上长角,身上长刺”,是“震派人物”。他们不懂得“震派人物”之所以可鄙可恶,主要是因为他们参与了“四人帮”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把矛头对着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对着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心甘情愿地为“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纲领效劳。今天,我们报纸上刊登的群众的批评信,是为了纠正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为了促使问题得到解决,更好地发展大好形势,是与人为善的建设性的批评,怎么能说成是“黑信”呢?
理由之二,“目无组织”。有些同志非常忌讳群众越级反映情况,觉得这简直是大逆不道,胆大妄为。似乎他们那里有一条“规矩”:谁要越过他们到报纸上去批评,必须先经过他们批准。对于这个问题,一九五○年中共中央的决定已经有过规定:“报纸刊物的人员对于自己不能决定真伪的批评仍然可以而且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但是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至于党员和群众能否越级上言的问题,我们的党章和宪法不是规定得明明白白吗!群众给上级包括给党的领导机关的报纸写信,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完全是人民的正当权利,是合理合法的行动,丝毫谈不上“目无组织”。
理由之三,“有私心”。对此,很多写信的读者反驳说:如果真的出于私心,那何必写信到报纸上去批评你呢,溜须拍马不是倒可以捞到好处吗?这话说得很实在。一般地说,基层群众要写出一封批评信,特别是批评“顶头上司”的信,是很不容易的,常常要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需要大公无私不计较个人得失的精神,需要坚持真理不信邪的勇气,需要对革命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四害”横行时,一些同志冒着被捕坐牢的危险,向毛主席、党中央写信揭发“四人帮”的问题,如本报报道过的蒋林川同志,就是那样无私无畏的人。可是我们有些同志对不信邪的老实人看不惯,总觉得对自己百依百顺,溜须拍马,明知不对,缄口不言的人才“老实”。殊不知,恰是他们欣赏的这种人,往往倒是私心很大,很不老实的。
上述种种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甚至侵犯、压制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说到底,是这些同志把自己经管的部门和单位看作不容许任何人批评和监督的独立王国。这个问题的存在,是有其历史根源的。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特别长,其意识形态的影响特别大。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但这并不意味着争取人民民主的斗争已经完结。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还严重存在,还需要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斗争才能彻底消灭。林彪、“四人帮”横行时,公开复辟封建专制那一套,称王称霸,而对自己的过失讳莫如深,定为“禁区”,不许任何人触动。谁要是触动一下,那就是犯了“忌讳”,获了大罪,就要遭到残酷迫害。唐朝的韩愈写过一篇《讳辩》的文章,揭露他所处的那个社会多忌讳之禁,以至连人们的名字同了官名都是犯“禁”的,更谈不上批评他们的过失了。孔夫子早就倡言“臣不可言君亲之恶”,规定臣下弟子必须为君王师长隐瞒缺点错误。几千年来,封建统治者一直把它奉为“至圣”道德。这样的道德,即使在具有进步思想的封建士大夫中间也不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可是林彪、“四人帮”却把它奉为他们的“帮规”。这种倒行逆施,也严重影响到我们一些同志对待群众批评的态度。我们在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中,务必认真扫除这种反人民、反民主的封建专制主义流毒。否则,要坚持好社会主义的民主,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是不可能的。
现在,我们正处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新时期。这个伟大的新长征,要求我们全体干部和群众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四九四页)而这种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我们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要确实让人讲话,真正实行“言者无罪”的原则。一切真心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的领导干部、共产党员,都应认真检查自己的民主作风,务必做到闻过则喜,务必保护和鼓励敢于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党报写信反映真实情况的革命群众,哪怕他们的意见与事实有出入,有片面性,也不能求全责备。斯大林同志说得好:“如果你们要求他们的批评百分之百的正确,那你们就会取消任何自下而上的批评的可能性,任何自我批评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即使批评只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真理,也应该欢迎,应该仔细听取,并考虑到它的好的地方”(《斯大林全集》第十一卷第三十页)。这里,有必要重申一下一九五○年中共中央决定中的有关规定:“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上述情事触犯行政纪律法律的部分,应由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坚决制止和纠正任何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地在报纸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扫清道路。亿万长征大军充分发挥起革命的积极性,那就什么事情也好办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新崛起就会变成光辉灿烂的现实。
(原载十一月九日《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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