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阅读
  • 0回复

市府通令所属各单位 现金须当日入库 指定人民银行京分行负责执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4
第3版()
专栏:京市新闻

  市府通令所属各单位
现金须当日入库
指定人民银行京分行负责执行
【京市新闻处讯】为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京市人民政府现作出决定,通令所属各局、处、各区、各公营企业、合作社、各团体,即时严格遵行:一、指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为本市现金管理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并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二、本市所辖一切机关、部队、公营企业、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三日内之日常零星经费开支外,其余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三、各单位留用的现金,须说明金额和用途,在本月五日以前造表两份,报市府财经委员会,经核准后,由财经委员会将另一份送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存查。四、各单位收入之现金及票据等,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最迟也不得晚于次日上午。五、各单位间的银钱往来及与外埠银钱往来均须经过银行转帐或汇款,不得提现,但发工资与零星经费开支及银行不通汇之地点不在此限。六、关于现金管理的具体手续,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通知各单位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