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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党纪国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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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13
第1版()
专栏:社论

严守党纪国法
我们的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广大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应当是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但是,有些干部,包括少数高级干部,在林彪、“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腐蚀影响下,凌驾于党和人民之上,横行于党纪国法之外,他们不是遵法守纪的模范,而成为违法乱纪的罪人。现在,中共河南省委决定发动群众揭发批判的省委副书记王维群,就是一个违法乱纪的典型。河南省委的决定,维护了党纪国法,大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我们的干部是受人民委托来管理国家的,人民群众给了我们权力,让我们代表他们,为他们服务,维护他们的利益。王维群是党的高级干部,他应当是严守党纪国法的模范,是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可是,他掌管河南省的财政经济大权,却带头为非作歹,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王维群本身就有严重贪污受贿行为,他带坏了一批干部,也带坏了自己的儿子,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王维群为什么能如此横行霸道、肆意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什么他长期违法乱纪而不能及时加以制裁?根本的原因,就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他们长期骑在人民头上,心目中没有党纪国法,完全无视人民的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在林彪、“四人帮”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不少干部受到腐蚀,犯了贪污盗窃、违法乱纪的错误。林彪、“四人帮”是最大的教唆犯,是罪魁祸首;不少受腐蚀而犯了错误的人,自己也是受害者,他们只要在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中,主动承认错误、适当赔偿损失,而且改过自新,努力做好工作,是会得到群众谅解的。对于象王维群这样严重违法而又累教不改的人,给以严肃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是专政的重要工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的刀把子。没有这个刀把子,就会给敌人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留下方便之门和可乘之机。很清楚,如果我们不彻底批判和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不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制止违法乱纪的行为。毛主席早就说过:“对于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以及工农群众中的某些坏分子,必须进行批评和斗争”;“应当宣布,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166—1167页)对王维群这样的坏人就是要按照上述原则依法审处。
把王维群的问题揭露出来是件大好事,这是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抓纲治国战略决策的胜利,也是揭批林彪、“四人帮”斗争继续深入的必然结果。林彪、“四人帮”继承地主资产阶级的衣钵,利用窃取的权力,大肆推行实际上是“刑不上大夫”的律条,大搞“刑不上帮,法不上派”,保护他们的帮派利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没有两种法律,只有一种法律,这个法律人人都要遵守。在这方面,我们的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机关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应该象普通群众一样,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谁也没有特权可以违法而不受制裁。河南省人民在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中,把王维群揪了出来,正说明了这一点。群众真正发动起来了,问题就会越揭越清楚。苏华等人的问题暴露之后,人们立即提出一个顺理成章的问题:谁是违法乱纪的支持者、纵容者?王维群这个庞然大物很快被人们揪出来,人民要审查批判他,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
最近,华主席指出:“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金的一切错误行为,不论其借口如何,都要坚决制止,必要时进行经济以至法律的制裁。”王维群的问题必须彻底清算,严肃处理,以平民愤,以正法纪。只有这样,才能狠狠打击坏人,促使一些犯了错误的干部从中吸取教训,放下包袱解脱出来。当然,在清查工作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需要我们进行大量的工作和坚决的斗争。我们一定要牢牢掌握斗争的大方向,通过“一批双打”,深挖林彪、“四人帮”的社会基础,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猖狂进攻,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斗争中,一定要注意党的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宽,要认真执行给出路的政策。对违犯财经纪律的问题,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一般干部从宽、领导干部从严,生产性建设从宽、非生产性建设和挥霍浪费从严的精神,区别对待,严肃处理。既要着重思想教育,又要严格执行纪律。有的人在揭批“四人帮”运动中仍然坚持错误、继续犯法,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耳边风,对这种现行罪犯必须从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分化、瓦解敌人,团结更多的人,把揭批林彪、“四人帮”的伟大斗争深入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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