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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府秘一字第一八一○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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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4
第5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府秘一字第一八一○号
(市长聂荣臻副市长张友渔吴晗)
兹制定“北京市剧艺团社登记管理暂行规则”,公布之。
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北京市剧艺团社登记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作营业表演之剧艺团社均须依照本规则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登记证后,始行出演。
第二条 凡申请登记之团社,须依照下列各款办理登记。
一、须填具民政局制订之声请登记表三份
二、附送组织规章三份,职演员经历表三份,保证书一件,经常演出节目单三份。
第三条 凡团社主要职演员遇有变更增减时,应向民政局呈报备查。
第四条 凡团社因故暂时停演或赴外埠公演时,应向民政局呈报备查。
第五条 凡团社因故解散时应即缴销其登记证。并由负责人依法清理债务关系。
第六条 凡团社停止上演已逾半年者,得由民政局撤销其登记证。
第七条 凡外埠来京公演之团社,须先行呈验其当地政府证明文件者并报经民政局发给临时许可证后始可出演。其不能呈验当地政府证明文件者,得依本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团社上演之剧本节目,如内容反动,妨碍社会治安者得予以取缔。
第九条 机关学校团体组织之文娱团社,如仅在各该机关、学校、团体内部作娱乐表演者,不适用本规则之规定,但在戏院或公共场所上演并售门票者,应先报由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之规定,除制止出演外,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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