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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冤案、假案、错案中 坚持原则 实事求是 不留尾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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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17
第2版()
专栏: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冤案、假案、错案中
坚持原则 实事求是 不留尾巴
新华社乌鲁木齐十一月十六日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案件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留“尾巴”,使最近复查的冤案、假案、错案,按照党的政策得到彻底平反。
今年七、八月间,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曾专门组织调查组深入基层了解复查案件的情况。他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基层法院的领导干部、办案人员和受害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于由于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冤案、假案、错案,虽然原则上认为应当彻底平反,但当具体受理申诉案件时,却总想留个“尾巴”。特别是有些办案人员对自己原来插过手的案件,总要留个“尾巴”。如把受冤干部、群众在特定情况下所发的怨言说成是“对现实不满”,把办案人员主观臆断或是依靠逼供信得来的材料甚至诬陷之词说成是“不可轻易否定的犯罪事实”,把受冤人的正当申辩说成是“无理取闹”等。总之,没有大问题抓小问题,没有小问题抓所谓态度。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认为,在复查案件中发生的这种现象,表明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所造成的后患和余毒在司法战线还没有清除。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党的政策便不能完全落实,人民法院也就没有担当好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的职责。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召开会议,明确提出把“割尾巴”作为贯彻执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方针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且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会议要求对每一个申诉案件,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充分的查对核实,全错的全平反,部分错的部分平反。对于冤案、假案和全错的案件,在平反纠正时不许抓辫子、留“尾巴”。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还派出人员对下级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切实做好复查平反工作。
最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为被判刑十五年的铁路工人何光肇作出了平反裁定,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一九七六年七月,何光肇给当时为“四人帮”心腹所控制的《人民日报》寄了一封匿名信,对那年两报一刊的一篇社论提出不同的看法,因此被指控为“恶毒攻击”,被扣上“现行反革命”的罪名,判了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这个案件时,认为被告给党报写信表述自己的观点,这是党和国家民主生活的正常现象,而且他的信内并无攻击、谩骂和诽谤的言词,他写信的动机是为了告诫报纸不要抓住革命导师的片言只语到处套用。可是,在复查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却坚持原判没有错,后来他们在理亏的情况下又以什么“出身反动家庭”、“态度恶劣”等为借口,想在原判上留个“尾巴”。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毅然决定撤销原判,宣布彻底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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