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阅读
  • 0回复

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5
第2版()
专栏:

  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
第二条 本会为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性的救济组织,团结并领导全国从事救济福利事业之团体及个人,协助政府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节约、劳动互助,以推进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
第三条 本会救济福利工作以动员和组织人民实行自救助人为方针,其救济福利款物由政府补助及在人民中募集,并使两者结合起来。同时亦得接受国际友人的真正友好援助。国内救济福利团体,接受国外救济福利款物,事先须取得本会批准,并在本会通盘计划下分配使用之。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视能力之所及协助政府及人民团体办理:
(一)水、旱、风、雹、虫、瘟疫及其他灾难之紧急救济工作;
(二)烈军工属、老弱、孤独、残废等贫苦无靠者之救济及游民改造等工作;
(三)失业工人及苦难侨胞侨属之救济工作;
(四)妇、婴、儿童之救济福利工作;
(五)救济性之医药卫生工作;
(六)国际性救济工作。
第五条 本会得直接办理有关救济福利之示范性业务。
第六条 本会办理有关救济福利事业之调查研究,宣传报导,物资之掌管分配及国际联络事宜。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为本会之最高机关。本会设执行委员会,在救济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为本会最高领导机关。救济代表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本会执行委员会得依需要提前或延缓召开之。其代表产生办法由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第八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由救济代表会议选出委员四十五人至五十一人组成之。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委员互选产生之。
第九条 本会设监察委员会,由救济代表会议选出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组成之。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委员互选产生之。监察委员会对款物之募集、接收、分配及使用负监察之责。
第十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至四人,秉承执行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之意旨,领导执行委员会所属各机构办理日常会务。
第十一条 本会得因工作需要,邀集与救济福利工作有关之代表人士召开协商性质的会议,讨论各方面之救济福利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得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会得在各大行政区、各省及各重要城市设立分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会各级组织章则另订之。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通过,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得由本会执行委员会修改,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并提交下届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追认之。
【新华社三日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