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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定要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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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24
第3版()
专栏:

民法一定要搞
苏庆 王家福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为了保证新时期总任务的顺利完成,迅速制定出我国的民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社会主义民法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主要是解决在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人民内部的经济矛盾和纠纷,但也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敌我矛盾的问题。社会主义民法的作用就是通过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经济利益,严格禁止一切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列宁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法的制定,把它看成是“特别紧急和特别重要”的工作,强调“不能乱了步调,不能畏缩不前,不能放弃些微可能来扩大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涉”,强调“在这方面的危险是作得不够,而不是作‘过头了’”。(《列宁全集》第33卷第172至173页)在列宁的亲自过问下,一九二二年,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就制定出来了。
毛泽东同志也非常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制定工作。在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的领导下,有关部门于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七年、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六四年曾先后两次起草我国的民法,起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这部民法(试拟稿)总的说来是好的,应当抓紧进行修改和制定工作。
制定民法首先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需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由于林彪、
“四人帮”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干扰和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经济秩序混乱,国家经济计划和财政纪律横遭破坏。群众气愤地说:“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我国秦代封建地主阶级连自己的一片桑叶都要用严厉的刑罚加以保护,而我们有些同志至今还不认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性。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的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在一部分干部心目中,根本不存在农民的集体所有制,不承认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差别,不承认公社、生产大队特别是生产队对自己的财产有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现在的情况是:生产队的集体财产可以由上边一个或几个人随意处置。他们随便平调生产队的劳力、资金、粮食和其他物资,增加生产队的负担,侵犯生产队的经营管理权,甚至下命令强制实行基本核算单位的过渡。这些问题不解决,哪里还谈得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因此,必须制定民法,对所有权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对违法者实行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以保护所有权。
其次,制定民法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不仅要重视采取经济手段,利用经济组织,如适当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成立专业公司、联合公司和实行合同制等等,以克服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官工、官商、官农的封建衙门作风,而且为了使这一切发生效力,还必须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以财产流转为内容的经济关系(如供、产、销关系,基本建设关系,运输关系,财政信贷关系等等),赋予各种经济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如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起诉,违反者要负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当前,在这些方面相当混乱:对国家计划可以不执行或擅自修改,凭长官的意志办事,凭某个人的一句话办事,搞所谓“批条子计划”、“嘴巴计划”和“点头计划”;对计划层层加码,原材料层层克扣,使企业的生产任务无法完成;乱上基建项目,造成战线过长,工程长期不能交付使用,形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物资供应不按规定办事,采购人员满天飞;贷款不专款专用;合同制度极不健全,有的根本不签订合同,有的虽然订立了合同,也是想履行就履行,要撕毁就撕毁,完全没有法律约束力。凡此种种,使经济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不完备,没有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手段作保证,司法权限又不明确,结果对此类案件和纠纷,司法机关管不了,主管部门实际也不管,有的就长期扯皮,最后不了了之。有的即使被判处罚款,也是计入成本,或冲抵利润,对企业和职工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损失的还是国家。这种状况,已经到了必须彻底改变的时候了。
第三,制定民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应当是统一的。我们共产党人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关心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给他们以切实看得见的好处。林彪、“四人帮”反对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根本否定个人利益。在他们这种假左真右的反动思潮影响下,在一些地方,公民的合法权益横遭侵犯,多劳不能多得,口粮被克扣,个人财产随便被抄,个人住宅和自留地被没收,农村集市贸易被关闭,合法经济活动得不到保障。这些错误作法,至今还有发生。我国宪法虽然已经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但还只是一些原则,要使这些原则得到切实的贯彻,还必须通过制定民法,作出具体规定,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所有权,保护个体劳动者的少量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保护农民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权利,保护公民依法参加经济活动(如:公民间的借贷、房屋租赁、在集市贸易上出售国家允许的农副产品、遗产继承等)的权利。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追回原物,要求赔偿。对严重违法乱纪者要绳之以法。
制定我国的民法的条件早已成熟。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国人民的愿望。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一定能够把我国的民法尽快制定出来,毛泽东同志关于要制定民法的遗愿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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