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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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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24
第3版()
专栏:

迫切需要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张仲林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并且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警惕,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不可缺少的武器。要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就迫切需要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毛泽东同志和其他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都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重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毛泽东同志曾经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一九六五年,毛泽东同志又曾关切地询问: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搞了没有。建国以来,我们国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条例等单行法规,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原有的法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今天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是因为:第一,这些法规大都是在五十年代制定的,二十多年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法规已经显得陈旧;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些法规就更加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其次,原有的法规很不完善,这在刑事立法方面显得更加突出。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财产,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婚姻、家庭,妨害管理秩序等等方面,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以及这种犯罪行为应当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缺乏应有的明确规定。此外,在不少单行法规中只是一般地规定了“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而究竟依照什么法律进行制裁的问题,却没有解决。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在刑事方面的立法,是很不完善的。这种情况,使得人民群众不清楚什么是犯罪,在审判工作中也缺乏应有的法律根据,从而发生了办案定性不准、罪名混乱、量刑畸轻畸重等现象,这对于准确有力地打击敌人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很不利。还应该指出的是,过去我们缺乏足够的经济立法,更谈不到对违反经济法规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了。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的刑事立法工作是多么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严惩阶级敌人的破坏和捣乱,必须坚持不懈地同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斗争。这就需要制定刑法,把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对刑罚的适用和量刑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并且制定程序法,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合法的处理,否则就不能很好地实现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就很容易放纵坏人或者伤害好人。
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必须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我们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也有极少数的人,把个人私利置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损公肥私,草菅人命,专横跋扈,胡作非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利益,我们必须加强刑事立法,对他们实行必要的法律制裁。目前揭发出来的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中,个人作案的很少,大多是集团性质的案件,上面有头头,下面有喽罗。如果我们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下级对上级的违法要求,应当拒绝执行,并且有责任揭发检举,如果明知是违法的要求而加以执行的,以共犯论处,这样,集团性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就会有所减少。以前,这些人所以敢于胆大妄为,有恃无恐,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对他们手软。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就无从保障新时期总任务的顺利完成。
过去流行着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就是把对于极个别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实行法律制裁,说成是“把专政的矛头指向了人民内部”。特别是对于一些领导干部的犯法行为,不敢处理,怕被说成是
“反对党委领导”。这是完全错误的。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在今天的翻版。对于我们干部队伍中的一般性的错误,当然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能采用法律制裁的办法。但是,对于极少数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则必须给以法律制裁。否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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