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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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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24
第3版()
专栏:

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孙国华
有国家就有法律,这是尽人皆知的常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仅要有法律,而且要求这些法律是确实被人们遵守着的实际制度,这就是说要有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专政同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是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的。
然而有人却认为,列宁讲过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似乎制定法律、依法办事,就会限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束缚无产阶级的手脚。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
列宁在谈到革命和政权的关系时,确实讲过“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列宁全集》第28卷第218页)列宁的意思是说,国家政权并不是靠法律获得和维持的,而是直接凭靠暴力获得和维持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首先讲的是不受反映剥削阶级意志的旧法律的限制,相反地,它正是要摧毁旧法及其赖以建立的基础的。其次,也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必须根据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来制定、修改和废除。根本不是说,无产阶级专政可以不要法律,或者制定了法律可以随意违反,更不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可以不按社会主义法律办事,可以借口实行“专政”,无法无天,为所欲为。
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和它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的政权。而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当家作主,就需要通过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制定为法律,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国家意志的形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列宁曾指出:“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列宁全集》第25卷第75页)否定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否定了把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就是否定了必须按照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这样一来,人民当家作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人民当家作主,掌握了国家权力,但却不制定法律,或者制定了也不要求人们严格遵守,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自己的权力,而听凭某些领导人、掌权者去自行处理。如果领导人的水平高,是个好的领导,能为人民的利益着想,并且能深入群众,了解情况,那还能作出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处理;如果领导人的水平不那么高,或者了解的情况不真实、不全面,那就必然会作出违背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决定。可见,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出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重大问题的法律,形成自己明确、统一的意志,并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权力,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否则,某些有权势的个人或集团,在处理问题时,就可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无产阶级的意志,甚至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也会被篡改。近些年来,一些地区“土政策”、“土法律”盛行,违法乱纪现象严重,固然主要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但也同我们国家在一些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或者虽有一些规定也不被重视,不认真执行有关。
从根本上讲,行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也不是可以不顾客观规律、为所欲为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无产阶级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制定法律,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它进行合理的废、改、立,这是无产阶级在实践——认识——再实践的反复过程中,不断加深对必然的认识,取得更大自由的过程。可见,正确地制定法律,严格地执行和遵守法律,做到依法办事,这不仅不会束缚无产阶级专政的手脚,而且会在不断加深对客观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取得行动的自由,正确地发挥无产阶级专政的作用。
对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无产阶级的法律是自己意志的体现,依法办事的过程,正是实现自己的意志、保护自己的利益的过程,是谈不上束手束脚的。但是,无产阶级的法律还是要束缚一些人的手脚的。首先是要束缚那些反抗、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敌人的手脚,束缚那些妄图篡党夺权的野心家、阴谋家的手脚,还要束缚那些滥用职权、瞎指挥,侵害人民权利的违法犯法者的手脚。无产阶级的法律,只有束缚住这些人的手脚,无产阶级的民主才有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才能兴旺发达。
可见,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罪行证明,猖狂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所谓“专政”,决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只能是林彪、“四人帮”妄图实现的那种最反动、最野蛮、最落后、最黑暗的封建法西斯的“全面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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