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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敌斗争也要有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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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24
第3版()
专栏:

对敌斗争也要有法制
李勇极 余能斌
对敌斗争不能没有法制,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在这方面也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不要任何法律手续,随便捕人、抓人,往往使真正的敌人逍遥法外,无辜干部、群众被捕受刑。对一些阶级敌人的定罪,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罪名五花八门。量刑幅度很大,相差悬殊。同一罪行,有的判刑十多年,有的教育释放。这些都不利于对敌斗争,不利于打击真正的犯罪分子。要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敌人,必须依法办事,健全和完备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有人说,敌人毕竟是敌人,何必讲什么法制。这种说法是不对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敌人并非铁板一块,是可以分化,可以教育的。因此,除了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非杀不可者要坚决杀掉以外,对敌人中的绝大多数是进行争取、教育和改造,给予出路,使之重新做人。这体现了无产阶级的宽广胸怀和革命的人道主义,也是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阶级敌人由于其反动本性决定,是决不会轻易认罪服法,缴械投降的。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是尖锐、激烈的。要赢得这一斗争的胜利,企图凭借鲁莽蛮干、拳打脚踢和其他非法手段是不行的。只有讲法制,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耐心地做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有人说,对敌人不管怎样处置,大方向也是对的。我们说,不对。我国的法制是人民群众自己制定的,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依法办事,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叶剑英同志指出:“无论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都要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说:“严禁打砸抢。拘人捕人,必须按照法律,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理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这就是说,对敌斗争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也要按照法律办事,不能自行其是。如果破坏法制,自行其是,就可能混淆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甚至颠倒敌我关系,给革命事业带来损失。这哪里还谈得上大方向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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