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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科委、农林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 重新印发《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条例》是鼓励群众从事技术改进的重大措施,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的重要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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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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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经委、科委、农林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
重新印发《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条例》是鼓励群众从事技术改进的重大措施,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的重要规定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四日电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林部、卫生部最近联合发出关于重新印发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通知说:“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是鼓励广大工农群众从事技术改进的重大措施,也是促进我国生产建设发展的重要规定。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个条例未能贯彻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华主席和党中央‘抓纲治国’战略决策的指引下,我国工农业生产蒸蒸日上,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蓬勃开展,广大工农群众、科技人员和干部的技术改进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重新印发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望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分总则、组织领导、审查和处理、奖励、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八条。这个《条例》规定:凡是群众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更加多、快、好、省的,都是技术改进。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
(二)工艺方法,试验、化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条例》规定:无论是集体或个人(包括外国侨民)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采用后都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对技术改进的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每项技术改进奖励一次。奖励共分五等:
(一)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批准单位表扬,并发奖状,发给奖金五百至一千元;
(二)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批准单位表扬,并发奖状,发给奖金二百至五百元;
(三)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由采用单位表扬,发给奖金一百至二百元;
(四)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由采用单位表扬,发给奖金一百元以下;
(五)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在不满一千元的,由采用单位表扬。
《条例》还规定:技术安全、劳动保护等不能以增产节约价值计算的技术改进,由采用单位按其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评定奖励等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进,凡是在一个地区或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应分别由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按其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重大的技术改进,可由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另行奖励,其奖金数额和荣誉奖的方式,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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