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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商业局通告 商行字第五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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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6
第1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业局通告
商行字第五号
查一九四九年举办工商业重新登记时,新公司法尚未颁布,是以公司重新登记,未能同时办理。顷呈奉中央贸易部批复:“在新公司法颁布前,旧有各公司,准予先行登记换证。”兹将申请登记临时办法,订定如左:
一、旧有各公司申请登记,须填具申请书一份,附呈公司章程、营业计划书、股东名册、董监事名册各二份。如系分公司,只附送总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总公司执照照片、总公司委托书各二份。并各检同旧照,径向本局申请办理。
二、申报资金,须根据现有资产填报,并附资产负债表;另将原有股金数额,折成公司设立时实物,再按现在物价,折合人民券,据实填写,用作参考。如系分公司,总公司不划分资金者,应将总公司资金额注明。
三、营业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四、公司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填给商业登记证。俟新公司法颁布后,再办理正式登记。
五、登记期间,自登报公布之日起,至五月底止。
即希本市旧有各公司,遵期来局办理登记。特此通告。
局长 程宏毅
副局长 彭城
张锦城
一九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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