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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金的若干理论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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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2-02
第3版()
专栏:

关于奖金的若干理论问题
苏绍智 李定中
奖金的本质
要认真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需要有一种能够灵敏地、充分地反映投入的劳动(包括质和量)和劳动成果的实际变化情况的劳动报酬形式。在这种劳动报酬形式下,每一个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所取得的报酬,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该是随着他在这一定时间内投入的劳动和所取得的劳动成果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比较普遍地实行计时工资,主要是月工资,只要劳动做满若干天,每月取得的工资是固定的。同等等级拿同样的工资,不管实际投入的劳动的质和量,不管劳动成果。这种计时工资距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相去很远,这就很有必要用奖金来补充。奖金和计时工资相比有很大的灵活性,它可以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直接联系。例如,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可以得奖金,没有超额就不能得奖金;超额多的可以多得奖金,超额少的只能少得奖金。节约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无异于创造更多的产品、超额完成定额,也可以得奖金。所以,奖金可以更好地成为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补充形式,是计时工资的必要补充。我们讲要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这里的奖励从物质上讲就是奖金。
计件工资虽然能够比计时工资更好地适应按劳分配原则,有时也需要奖金,如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
总之,生产的产品数量多了,质量好了,原材料节约了,才能得到奖金,而做到这几点,不能不多付出一些劳动。如果说计时工资是正常劳动的报酬,那么奖金便是超额劳动的报酬。超额劳动越多,奖金就应该越多。超额劳动在价值上表现为超额利润,一个企业的超额利润越多,该企业的劳动者所应得到的奖金就应该越多。
奖金应该同企业利润相联系
奖金的本质要求奖金应该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企业利润联系起来,劳动成果好,企业利润多,奖金就应该相应地增多,反之,奖金就应该减少甚至没有。奖金不应该有一个事先硬性规定的固定不变的量,例如,预先规定固定不变的奖金总额,或事先硬性规定与工资基金相联系的比率,如规定奖金不得超过工资基金的百分之几。这种种对奖金的限额是不妥当的。
首先,这样的规定是同奖金的本质相矛盾的,它不能充分发挥奖金的作用,不利于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要求,不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限制奖金总额,无异于限制劳动者多劳多得的积极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工资加奖金)不再体现为劳动力的价值。因此,劳动者的工资加奖金不应该是一个固定的量,它应该随着劳动成果的增长而相应地增长。在工资部分比较固定的情况下,奖金部分就更应该是有弹性的。
其次,把奖金同工资基金联系起来,不利于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因为,规定奖金为工资基金的百分之几,那么,工厂里尽管人浮于事,但由于工人多,工资基金就多,奖金也相应地多。如要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则奖金就要随着职工人数与工资基金的减少而相应地减少。这样,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同职工个人的物质利益缺乏必要的或足够的联系,难以收到应有的成效。
所以,奖金不应该同工资基金联系在一起,而应该同劳动生产的成果密切联系起来。就一个企业说,最能反映职工劳动成果的,是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前提下的企业利润。企业完成了计划利润,职工固然可以按规定得到一定的奖金,但更重要的是奖金应该同超额利润联系起来,水涨船高,超额利润越多,奖金也应该随之增多,在此前提下,再由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各个劳动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如何分配到人。不要不分有无贡献及贡献大小,事先规定“奖金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才能使劳动者个人收入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及时地相应地增长,才能充分发挥奖金促进生产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
奖金与综合平衡
有的同志担心,奖金如果随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工资加奖金就会成为一个有弹性的量,就有可能突破计划的工资基金总额,使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受到破坏。这种顾虑具体表现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怕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破坏财政收支平衡;第二,怕造成个人消费品的供不应求,破坏市场供应的平衡。
计划制定后,在执行中是不可能完全不变的。事物的发展,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我们要在不平衡中求得相对的平衡。问题是要组织积极的平衡,不要搞消极平衡。
第一,就财政收支的平衡来看,奖金与企业利润联系起来,奖金的增多,是以企业利润的增多为基础的,从而也是以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为基础的。
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盈利。企业盈利的一部分以税金的形式上缴国家,它与奖金没有直接的联系,另一部分则采取上缴利润的形式变成国家财政收入,它与奖金有直接的联系。如果孤立地看问题,从这部分企业利润中按一定的比例抽作奖金发给劳动者而不上缴国家,似乎财政收入会相应地减少。但是从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事情很清楚,奖金越多,意味着劳动者增产节约的成果越大,意味着企业利润已有了相应的增加,从中按一定的(通常是很小的)比例提取奖金发给劳动者,则奖金越多就同时意味着企业上缴的利润越多,搞得好,不但财政收入会相应增加,而且增加的速度还会快于奖金增长的速度。半年来一些企业试行奖金制度的结果,企业扭亏增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鞍钢为例,今年上半年实行了五项单项奖,就节约价值达六百六十万元(还不包括增产在内),而奖金只用了五万五千元,只占节约的百分之零点八三。这样的奖金难道不是越多越好吗!从我国二十多年的经验可以看出,每一次调整工资,最后“发财”的还是财政部。应该说,同企业利润相联系的奖金,它的增加,比一般调整工资,比计时工资的增加,能够更有把握地达到最后财政部“发财”的目的。
第二,就个人消费品的供求关系看,这个问题虽然比较复杂,但认为奖金的增加会破坏市场供应的平衡也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要看到,在增产节约和增加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奖金,不仅适用于第一部类的企业,而且也适用于第二部类的企业。因此,奖金的增长也是以个人消费品生产的增长为前提的,而且个人消费品的增长比第二部类企业奖金的增长要大得多,不会造成仅仅因奖金的增加而出现个人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矛盾。
其次,有些服务性行业,比如理发业,它的营业额增加了,利润增加了,相应地奖金增加了,理发员所多得的奖金收入,是理发的人的购买力的转移,并没有使整个社会对个人消费品的购买力相应地增加。
解决个人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矛盾,根本问题是国家对两大部类生产发展的计划安排要搞好。我们只要切实贯彻党的十一大路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正确处理农轻重的关系,使农业轻工业有较快的发展,在此条件下去优先发展重工业,这样,全盘棋就活了。个人消费品首先是农副产品的供应逐步增长了,个人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就会逐步解决。
总之,在奖金增加同综合平衡的关系上,要破除消极平衡思想,组织好积极的综合平衡,这是完全可以作到的。在这个问题上,忧心忡忡是没有必要的。
* * *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这种变革确有一定的困难。例如,我国的计划价格往往背离价值,并按成本利润率定价。因此,某些企业由于国家投资多或自然条件优越而得到的超额利润,并不是劳动者超额劳动的结果。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就会出现奖金不合理的状况。所以,要进行价格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如改用资金利润率定价;把由于国家投资多或自然条件优越所产生的级差收入通过税收形式转归国家所有。
以上的问题可能是当前难以把奖金和超额利润联系起来的原因之一。因此,改革奖金制度应该是改革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一环。不是消极地见难而退,而是积极地促进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某些方面的改革,才符合我们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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