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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遵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实行公开审判等制度 维护法律尊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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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2-04
第2版()
专栏:

沈阳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遵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实行公开审判等制度 维护法律尊严
新华社沈阳十二月三日电 沈阳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在揭批林彪、“四人帮”假左真右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同时,遵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等审判制度,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维护了法律尊严。
不久前,沈阳市郊区一个地区医院金库被盗,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公诉机关起诉后,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的群众代表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阅了起诉书和案卷,受理了这个案件。开庭前三天,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并告知他有请求回避和进行辩护等诉讼权利;同时,公布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允许群众旁听,并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欢迎他们来人旁听。开庭那天,有一百多名成年公民在旁听席就座。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核对了被告人的身份,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再次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和进行辩护等诉讼权利。在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审问后,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评议中本着陪审的群众代表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结合被告人所在单位群众事先讨论和提出的处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复庭时,审判长宣告了判决,并向被告人明确交待,如对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有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连声说:“我是个有罪的人,法律还给我辩护、上诉的权利,我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被告人的母亲、妻子除嘱咐被告人要好好改造外,还向法庭和被告人的所在单位谈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经过。被告人所在单位领导总结了对职工没有抓好思想工作和安全工作的教训。旁听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遵纪守法教育。
沈阳市、县(区)人民法院深入批判了林彪、“四人帮”及其在辽宁省的党羽挥舞“砸烂公检法”的大棒,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用秘密审判代替公开审判的罪行,从今年五月以来,公开审判了八百四十八起刑事、民事案件,旁听席场场满座,由于有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做到了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为了进一步搞好公开审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教学,培养和提高审判人员水平;并将增加法庭旁听席位,扩大社会主义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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