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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保障公民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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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2-06
第3版()
专栏:

加强法制保障公民权利
乔木青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汉代的董仲舒曾发明过“春秋决狱”,即以《春秋》这部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判决刑事案件的根据。他这样作是为封建统治者残酷镇压被统治者大开方便之门。事隔两千年,林彪、“四人帮”为了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地残酷迫害革命干部和群众,把革命导师的语录作为处理案件的神圣教条,想要整谁就整谁。念一段“革命无罪,造反有理”,就可以抄你的家,砸你的东西,抢走你的金钱和物品;念一段“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就可以给你画黑脸、挂牌游斗,甚至剥夺你的人身自由;念一段“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就可以私设公堂,严刑逼供。一句话,林彪、“四人帮”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权利的种种暴行,几乎都是在“最高指示”掩饰下干出来的。这不是对毛泽东思想旗帜“举得最高最高”,而是对毛泽东同志的伟大形象的极大侮辱!
为了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们急需制定刑法和民法。为了保证各种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法典也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对一般案件的解决,应当有个时间限制,不能成年累月,审而不决。又如,逮捕人犯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讯问,证据不足者不能作为“嫌疑犯”长期关押;如果长期关押,那和无期徒刑又有什么区别呢?再如,取证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出自陷害目的或其它卑鄙动机而故意伪造假证者,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林彪、“四人帮”为了罗织罪名,陷害好人,一贯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有的人则投其所好,把给别人作假证当作升官晋爵的阶梯。现在有些冤案、错案、假案虽然平反了,可是作假证者却逍遥法外。我们今后决不应再给这种人在法律上留下可乘之机。
司法机关不实事求是,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死者不能生,残者不能全。司法工作者责任重大,必须实事求是,一丝不苟。但某些公安司法人员,因受林彪、“四人帮”的影响,给人定罪,不搞调查研究,却实行刑讯逼供。在封建时代,虽然刑讯逼供被当作合法的取供手段,但也有人表示过异议。金世宗就说过:“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金史卷四十五》)他也知道严刑逼供,屈打成招,可以造成冤案。若想杜绝刑讯逼供,固然需要对办案人员加强教育,但也必须采取法律措施。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制,在我们的刑事立法中必须使那些搞刑讯逼供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用法律手段来制止这种行为,一定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赞同。
我们的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可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有时三、五个人凑到一起,代表什么群众组织,就可以抓人。谁的拳头硬,谁就可以对你实行“专政”。又如什么隔离反省、拘留审查、集体食宿、劳改队、专政队、“牛棚”等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办法,更是名目繁多。总之,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粉碎“四人帮”以后,这种情况基本上杜绝了。但是为了防止今后再出现这种践踏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我们必须根据新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出相应的立法,明确规定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者应负的刑事的和民事赔偿的责任。多年来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这样立法,则宪法所赋予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
按照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这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判决某个公民有罪或无罪。可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有的组织就可自行给公民定罪,给人戴上“反革命分子”等政治帽子。这些罪名虽然未经法院公开判决,但它比判决还厉害,后果还严重。因为法院判决某个公民有罪,除对少数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外,一般只判处多少年的有期徒刑。可是一旦某个单位的组织给你戴上一顶什么“帽子”,一戴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老死。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不但被剥夺了辩护权,也被剥夺了申诉权。如若申诉,就说你是“翻案”。被戴上某种政治帽子以后,除本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受到处分不算,还要株连到父母、妻子和亲友。从加强法制的角度来看,要严格执行新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某个公民有罪或者无罪。今后凡要给某个公民戴“反革命分子”等帽子,应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决定,并要保证公民得以充分行使辩护权与申诉权。当然,机关、企业依照法律有权对职工实行劳动或行政纪律的处分,但也要保证职工的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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