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阅读
  • 0回复

加强法制的几点建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2-06
第3版()
专栏:

加强法制的几点建议
金默生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要深入揭批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行,加快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它法规的制定,等等。这里另提几点建议,供同志们讨论,供有关方面考虑:
一、恢复和建立一些法制机构。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法制工作的任务是紧迫的、繁重的,为此,恢复一些法制机构是迫切需要的。比如过去国务院设有法制局,根据国务院指示负责起草一些法律、法规、法令;负责协助国务院各部门审查、修改一些法规、条例草案;并收集积累法制资料,负责编纂法规汇编等。目前,国家还没有设置负责立法具体工作的机构,恢复法制局显得十分需要。又比如,过去国务院设有司法部,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和司法教育工作。司法部撤销后,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教育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代管。法院是审判机关,审判任务是十分繁重的。应考虑恢复司法部,把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教育工作搞好。还有,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经济法院也是必需的,应迅速筹备。现有的一些法制机构,也应进一步健全。
二、恢复律师制度。
建国以来,制定颁布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法令和其他各种法规,也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司法方面的制度。如一九五四年建立了人民律师制度。在党的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中,就充分肯定了律师制度。他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这种制度“应该予以加速推行”。我国新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我国绝大多数人缺乏法律知识。有的人受了迫害,或受到错误判决,明明很冤枉,但申诉或上诉时往往几句话就被挡回去了。由此可见,要保证公民能够行使辩护权和申诉权,必须有律师的协助。律师制度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维护公民、机关、企业、团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都有积极的作用,应当恢复和发展,并给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以一定的法律保证。我们希望主管部门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积极扩大法学队伍,加紧培训法学专门人材。
我国原来从事法学研究和政法工作并学有专长的人员,以及从政法院系毕业的学生,本来就很少,又有不少人被迫转业,学非所用。文化大革命中,政法院系大都解散或停办。现在,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量称职的政法工作干部和律师,以及很多的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这些年被迫转业、学非所用的法学界人员归队。恢复过去所有的政法院系,如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学院等。全国各政法院系应扩大招生名额。有计划、有目的地派遣留学生和考察人员到外国研究法学,并邀请外国学者来我国讲学。建议教育部门从小学、中学起就开设法制教育课程。
四、建立法律学会机构。
中国法律学会正在酝酿成立。过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是董必武同志亲自领导建立的,做了大量工作。希望中国法律学会早日建立,也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尽快筹建法律学会,以推动法学研究和研究成果的交流,加强与外国法学学术交流活动。
希望加强和扩大法学研究机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以利开展法学研究工作,多出研究成果和人材。也希望迅速恢复法律出版社。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