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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搞好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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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2-06
第3版()
专栏:

必须搞好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
王家福 陈明侠
经济立法是指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的制定,是国家整个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些单行的经济法规。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经济立法工作长期中断。已有的一些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有的不适用了,有的部分不适用了,有的早就不执行了。这就在实际上造成了经济生活中“没得法”的状况。所谓“没得法”,一是指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二是说遇到纠纷,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办法处理。不管事情合不合理,决定行不行得通,领导人的话就成了法律。这种法制极不健全的情况,同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搞好经济立法,是当务之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可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影响,在一些人中间保卫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观念极为淡薄。侵吞国家、集体财产而受不到惩处的,有之;擅自出卖工厂设备,私分企业产品而无人管的,有之;滥伐森林,乱开资源而管不了的,有之;价值千万的电机大轴生锈,线圈滴水而无人过问的,有之。至于根本不承认集体所有权,四面伸手乱拿集体财产,更是层出不穷。一百多年前,德国资产阶级对拾他森林中的一根枯枝也要以盗窃罪惩处,我们对于人民自己的财产,难道能够不用经济立法加以保护吗?
我们一定要逐步完善经济法规。把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地加以规定,以统帅各种单行的经济法规。为了使各行各业有章可循,应该尽快地制定人民公社法、工厂法、公司法、银行法、基本建设法、物资供应法、航空法、铁路法、商业法、合同法。为了保护国家资源和自然环境,还急需拟订森林法、土地法、草原法、矿山法、环境保护法。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还必须制定发明奖励法、技术改进奖励法、科学奖金法、著作法。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合作的迅速扩大,还应该制定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专利法等经济法规。总之,我们应该逐步完备我国的经济立法,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有了比较完备的适应四个现代化要求的经济立法,还需要设置相应的经济司法机构。如果没有经济司法机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再好的经济法规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置经济司法机构。各个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各级法院基本上不管。《工业三十条》规定,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各级经委仲裁。最近,国务院又规定,工商企业之间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经委也好,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好,都是行政管理机关,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构。因此,为了使各种经济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公正、准确的解决,除了充分发挥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作用以外,还必须设置经济司法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经济司法机构,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违反经济法规,不履行合同的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经济制裁。现在,还有人一听到罚款、赔偿损失就摇头,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这是很不对的。我国的经济责任制度,同资产阶级的罚款、赔偿损失的制度,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核算基础上的,一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是为了明确责任,对企业经营的好坏实行监督;三是为了赏罚分明,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为了加强经济责任,必须把经济责任同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罚款和赔偿损失的款项,要从企业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扣除,以便使经营的好坏直接和企业利益联系起来,克服现在存在的“企业违了法,罚款罚国家”的坏现象。一个企业总是完不成任务,长期亏损,可宣告停产,重新组织领导班子。
要加强经济责任,也必须把经济责任同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完不成计划,不履行合同,不仅企业要罚款,赔偿损失,有关领导人和职工也要扣工资。只有这样,才能杜绝盈利亏损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如果企业亏损了,还工资照发,奖金照拿,企业有关人员也就不会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企业经营的好坏。
要加强经济责任,还必须把经济责任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结合起来。对严重失职,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负责人员,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绝不允许给国家造成百万、千万损失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做经理,当厂长。我们在以教育为主的前提下,一定要使用法律制裁这一辅助手段。赏罚不明,只会姑息养奸,败坏干部和工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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