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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的轻重根据什么划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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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6
第4版()
专栏:人民园地

  货物税的轻重根据什么划分?
二月一日政务院颁布全国性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后,我们收到各方读者来信询问规定货物税税率、税目的根据是什么的信件,为使大家了解这些问题,特简要说明如下。
政务院这次公布的全国货物税暂行条例,在税目的种类方面是有增加的,其主要意义是在于扩大征税的负担面以实现合理负担。如过去对富有者享有的电扇、汽车、罐头等是不课税的,今天增列为税目,从税负的归属来看是应该和合理的。
税率的高低是引导无益的生产走向有益的生产,借以节制不必要的浪费,促进正当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新条例中规定的税率,其幅度自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一百二十,是依据货物的性质、用途及消费者的负担能力并配合经济政策的执行而分别核定的。如著侈品及消耗品:烟酒、化妆品等税率为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半奢侈品及普通消费品:罐头、饮料、糖类等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工业品与日用品:五金、电料、纸、肥皂为百分之五至十五;必需品及农林产品、面粉、布匹、竹器等为百分之三至五;有关生产者如钢铁、焦炭税率最低,为百分之三。在易于分散转嫁且不妨碍生产者税率较高,如火柴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而必需品如棉纱则税率较低为百分之十二。同类货物,含有限制取缔意义者,税率较高;含有奖励意义者则税率较低。如果木酒为百分之六十,粮食酒则为百分之一百。为争取出口取得外汇者如茶叶、桐油等税率均低。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新颁布的税率是起着促进正当生产的发展和适合人民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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