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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答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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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6
第4版()
专栏:人民园地

  房租答问编辑同志:
有关房屋问题数则,请答复:
(一)已经双方订立之租屋契约,房主是否可以中途提出废除?
(二)政府对房租租额,有无规定?房东能否借口靠租度日而增租或房客因生活困难而减租?租住年限多是否可少付租?
(三)房客自愿修建房屋,是否可向房主索取费用或要求减低房租?
李镜波李镜波君:
所询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答复如下:
一、房主与房客间,所订契约或租折(应有铺保)双方都应遵守、履行。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而经另一方同意,当然可以将原约作废,另立新约。中途改约之应否允许,要视租约内容之是否合理而定。
二、政府对于房屋租额,并没有具体规定。主客双方应根据房屋之大小好坏座落地址等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原则下自行议定。房东借口以房租度日要求增租或房客以生活困难要求减租,都不应成为理由。租住年限的多少不应影响交纳合理租金。
三、房客自愿增装电线,做洋灰地,以及刷浆等,除与房东另有契约外,一般不应因此向房东索取费用或因此减低租金。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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