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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存应税货物误补税款退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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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07
第3版()
专栏:京市新闻

  旧存应税货物误补税款退发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指示:不论公私厂存原料器材及私人自用存货(必须与囤积居奇者严格区别),凡在本年二月一日新货物税暂行条例公布前已先运存或购存,且又不到市场销售者,应免予补税,已分令各税务分局将前次旧存应税货物登记补税工作中所误补的属于以上范围的税款一律退还。退税办法如下:(一)对于少数私人、机关自用物品已补税者,一律立即退以原缴货币数字的现款;(二)对厂商所存原料、器材,如果短期(一两个月)内就可以新纳货物税或工商业税扣抵的,可以暂不退款,短期内不能以新纳货物税或工商业税扣抵的,仍退以现款;(三)退款工作由各原收款税务分局进行(原由市税务局补税的,则由市税务局办理)。执行步骤是审核一户退一户,在五月底以前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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