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阅读
  • 0回复

准确打击敌人 切实保护人民 参加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代表,学习全会公报提出的民主与法制问题,决心努力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2-28
第1版()
专栏:

准确打击敌人 切实保护人民
参加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代表,学习全会公报提出的民主与法制问题,决心努力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据新华社北京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的民主与法制问题,使参加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代表们受到极大的鼓舞。大家进一步懂得了健全法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深感作为专门执行法律检察任务的检察机关,对于健全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早日实现负有重要的职责。
下面是一些代表在一个座谈会上围绕民主与法制问题的发言:检察机关要坚决同违法乱纪作斗争
张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公报》指出了检察机关如何围绕实现四个现代化开展工作,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强我们做好检察工作的信心。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办理案件,应该象《公报》指出的那样“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反对凭“长官意志”办事。我们要按照《公报》指出的“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个原则办事。对于犯法者,不论地位高低,职务大小,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给以惩处,坚决反对任何特权。
由于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很深很广,直到现在,有些地方违法乱纪的情况仍然很严重。人民检察机关要坚决同违法乱纪作斗争。广大检察干部要有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革命精神,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检察工作做得好,就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四化早日实现。
何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处长):《公报》指出,必须永远废止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的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这说出了我们广大干部的心里话。这对于发扬民主是一个有力的保证,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野心家、阴谋家利用“专案审查”,打击、诬陷干部,制造冤案、假案。
《公报》指出,专案审查干部的方式,弊病极大。我前几年在北京市法院工作,就曾经接触到这样的案子:既不准法院的办案人看案卷,也不准提审犯人,只是照着上面转来的专案组的结案材料写判决书,连刑期也是专案组织事先定好的,实际上只是在法院办一个手续。这样做的结果,既剥夺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独立审判权,又剥夺了被告的辩护权和上诉权。专案组织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这是对法制的践踏,哪里还谈得上法制的极大权威和司法、检察机关的应有的独立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废除设立专门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也有利于健全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需要有法律来保障马纯一(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社会主义是群众自己的事业,只有群众有了民主权利,有了当家作主的思想,敢于讲话,他们才能自觉自愿地去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粉碎“四人帮”后,群众中迸发出了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人民的民主权利需要有法律来保障。有了法,群众知道怎样做是违法的,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地同违法者作斗争。人民检察机关是检察法律执行的专门机关,对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负有重要的职责。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使人民群众在这方面没有后顾之忧,能够甩开膀子大干四个现代化。
郑士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制健全与否,与调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直接关系。林彪、“四人帮”破坏法制的结果,是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他们“立足于有,着眼于是”,制造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江苏已经复查的大量政治案件中,冤案、假案、错案就占百分之四十几。群众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更谈不上社会主义积极性了。我省射阳县新坍公社新潮九队,旱谷亩产一吨粮,是全省闻名的农业先进典型,但这个队的先进经验在本县不能推广。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射阳县的冤案、假案、错案多,复查工作进展迟缓,群众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群众心情不舒畅,怎么会有劲头去学别人的高产经验呢?
为了促进安定团结,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检察机关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中发挥积极作用,准确地打击敌人,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洪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报》提出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程上来,这的确是一个迫切的任务。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没有法是不行的。回忆解放初期,我国颁布了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等法令,使土改运动、镇反肃反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有法可依,开展得比较顺利。但是,总的说来,我国的法制是不健全的。前几年,林彪、“四人帮”猖狂践踏法制,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在云南,仅他们制造的一个大假案,就使成千上万的无辜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不少人被投入监牢甚至被残害致死。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集中力量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为了完成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必须从各方面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群众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要有法律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和人身安全。作为检察机关的干部,我们也迫切希望有更详尽的法律如刑法、诉讼法等作为准绳,以便更准确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防止错案。因此,我们迫切希望立法工作要加速进行。保证人民在自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哈生别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报》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是不能讲法律的,谁强调按法律办事,谁就是“以法抗党”,而他们就是党的化身。在这种反动思想毒害下,有人错误地认为,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而不能管另一部分人,好象一部分人享有特权是应该的;违法乱纪行为也随之发生。
检察机关是执法机关,对法律负有检察和监督的职能,我们必须坚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特权和歧视。一个人不管他地位多高、资历多长、功劳多大,如果他犯了罪,就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样依法惩处,而决不能让他超越于法律之外。
郭庆枫(大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报》提出,检察干部要做到“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干部必须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而不能患得患失,怕担个人风险。我们要学习大庆人“三老四严”的作风,学习王铁人“泰山压顶不弯腰”的大无畏斗争精神,谁不依法办事,就同谁斗,为了忠于法律,不惜以身殉职。我们还应当执法学法,执法守法,当懂法的内行,作遵法的模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