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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 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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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2-30
第2版()
专栏: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
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
新华社上海十二月二十九日电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遵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公开审判、群众代表陪审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一套审判制度和程序,有效地保证了刑事审判案件的质量。
从今年三月份以来,卢湾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和一般轻微刑事案件以外,都实行了公开审判。每次审判,都由审判员一名、陪审的群众代表两名组成合议庭。开庭前,他们认真做好阅卷、核实证据等项准备工作,并张贴公开审判的通告和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被侵害单位的群众参加旁听。开庭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庭讯调查、公诉人同辩护人(或被告人)的辩论,进一步搞清事实,鉴别证据,最后经合议庭合议作出判决。这样做,就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直接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在刑事审判中得到正确执行。
卢湾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重视发挥陪审群众代表的作用。在目前尚未依法选出陪审群众代表的情况下,他们采取邀请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被侵害单位选派群众代表参加陪审的办法。这些代表的条件之一是同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参加陪审的群众代表,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他们同审判员一起阅卷、查证。开庭时,审判员担任主审,两名陪审的群众代表也参与审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宣读证词、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辨认等庭讯活动。庭讯结束后,陪审的群众代表同审判员一起对案件的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定什么性,判什么刑,共同进行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有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的单位和起诉机关都认为这件案子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参加陪审的群众代表仔细地审阅案卷材料后,发现被告人的口供与证人的证词有矛盾,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说法也不一致,起诉认定的某些贪污数字不实。经过调查,实事求是地作了纠正。
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卢湾区人民法院让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他们在开庭前三天,将起诉机关的起诉书发给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被告人自行辩护,二是根据被告人的请求,由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对指定的辩护人,法院给予充裕时间,让其阅卷、调查和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做好辩护准备。在法庭上,审判员认真听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辩论,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对辩护人或被告人的合理要求予以接受,对被告人的无理狡辩则予以揭露,正确认定事实,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原则,确保了办案质量。几个月来,他们所办的三十八起案件,没有发现一件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差错,没有发现一个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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