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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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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1-05
第3版()
专栏:

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乔伟
一九五四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在这之后不久,有的人就以独立审判是“不服从党的领导”、“向党委闹独立性”为借口加以否定,甚至给那些依照法律坚持审判独立的同志戴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罪名之大,至今还令人望而生畏。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个是非非分清不可。

在封建社会里,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例如,在秦朝,中央政府里虽然设置了专管司法的廷尉,秦始皇仍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汉书·刑法志》)“妄赏以随喜意,妄诛以快怒心”,(《汉书·晁错传》)完全操纵生杀予夺大权。从汉唐到明清,封建帝王都握有最高的裁判权。当时地方上主管刑狱的官吏,也不过是行政长官的附庸。审判权从属于行政权,这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如此,外国也是如此。法王路易十四声称“朕即国家”,“法律出于我”,是欧洲历史上最专横的封建暴君之一。
资产阶级为了打破这种封建束缚,扫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提出自由平等口号的同时,于司法方面提出了独立审判的原则。著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资产阶级在取得反封建专制斗争胜利以后,就把独立审判原则用宪法固定下来,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中的所谓三权分立的一个支柱。但是,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因此,在资产阶级国家里的所谓独立审判,只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我们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为真正实行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奠定了坚固的基础。实行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也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如果象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取消独立审判的原则,这不是用社会主义法制去否定资产阶级法制,而是用封建专制主义来取代社会主义民主。这不是前进,而是倒退!二 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肩负着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的光荣任务。审判机关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既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从司法实践来看,审判工作上发生错误,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审判人员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有错误;二是来自外界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与影响。前者是提高审判人员思想与业务水平的问题,后者则必须有独立审判这一条来保证。
尽人皆知,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出来的。从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废除专制皇帝到现在只有六十多年,因而封建专制思想残余还严重存在。确实有少数人有封建特权思想,滥用党和人民给予他们的权力,习惯于用个人意志去代替法律,甚至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审判机关,影响或左右案件的判决。基于这种情况,如果不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人民法院得以独立地进行审判,那就很难避免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干涉。由此可知,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是保证审判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反对各种特权思想,以便镇压敌人、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
不实行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某些人可以把各种非法的无理的要求强加于审判机关,它所造成的恶果,人们从林彪、“四人帮”的所作所为中已经看得十分清楚。在他们控制某些公检法机关的日子里,一些人民法院变成了执行他们帮派意志的工具。他们不仅把“审判工作”当作拉关系、走后门的一种手段,公然拿“判决”来作交易;还把审判工作作为掩饰他们的法西斯“全面专政”的合法外衣。一九七六年,在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的革命群众遭到镇压时,吉林省云峰水电站有个技术员给辑安县委写了一封信,仅仅对诬陷邓小平同志抱不平,并肯定悼念周总理的革命活动,吉林省那个效忠“四人帮”的前省委主要负责人在所谓“人犯”尚未抓到以前,就指令省法院拟好了死刑判决书。事实说明,如果不能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地进行审判,那它只能成为长官意志的橡皮图章,势必给野心家、阴谋家破坏法制、践踏公民民主权利造成可乘之机。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利,“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社会主义司法原则,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三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是不是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不服从党委的领导”,“向党闹独立性”呢?当然不是。
所谓“独立审判”,是说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独立进行,不允许其它机关或个人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参予或干涉审判工作;所谓“只服从法律”,是说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除法律之外它不服从任何机关或个人的指示和命令。“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一个完整的司法原则,决不能割裂开来。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对其它机关或个人是完全独立的,但它对法律则必须是绝对服从的。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无产阶级意志的表现,它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说人民法院只服从这样的法律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那岂不是一种非常奇怪的逻辑吗?!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正是为了服从并遵守在党的领导下所制定的法律,正是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怎么可以说这是“向党闹独立性”呢?
我们强调独立审判,也并不是要人民法院脱离党委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人民法院必须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地方党委究竟应当怎样来领导审判机关的工作,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党委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为审判机关选拔和配备公正无私、德才兼备、敢于维护法制的工作人员;第二,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审判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与业务水平,以保证正确无误地适用法律。保证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地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应当成为各级党委领导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至于具体的审判业务,党委则不必去管。因为,党委如果陷入具体的审判业务,就容易忽略重大的方针政策问题,不仅不能加强党委的领导,而且会削弱党委的领导。一个具体案件从提起公诉到最后判决,要经过一系列的审判过程。比如搜集证据,分析证据,核实证据,认定证据,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只有亲自参加办案的人员才有可能依法作出正确的决定。如果党委过问具体的审判业务,审判人员认为有党委“把关”,就不对法律负责,而对领导负责,那又如何能保证对所有案件的处理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呢?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保证人民法院得以正确地适用法律,地方党委应当尊重审判人员的职权,认真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司法原则得到严格的遵守。同时,还要教育和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与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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