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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补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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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1-05
第3版()
专栏:

一点补充
张忻
有关方面正在起草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也已经展开了讨论。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人民日报》第三版登载的《迫切需要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文认为,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并且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警惕,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当然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但是只限于此,就是不完全的了。
以前,由于没有刑事诉讼法,办案时没有完整而正确的程序可循,尽管也有轻纵罪犯的情况,但更多的是误伤了不少好人。有些本来是无罪的被定了罪,有情可原的得不到宽恕,有冤要申的找不到门路。这些属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的问题,虽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关,但角度是完全不同的。不是同犯罪者斗,而是使无罪者不致挨斗,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因此,如果只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方面,而不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来考虑制定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很好地解决减少冤错案件的问题。
直接关系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反映的内容很多。例如,宪法规定设立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不仅是为了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坏人,也是为了切实地保护好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如何互相配合和制约,这是刑事诉讼法应该回答的问题。
除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外,还有自诉案件。过去由于没有刑事诉讼法,有些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不知道到哪一个机关去控告。常有这样的情况:找公安,公安推法院;找法院,法院又推公安。甚至还有公、检、法三家都推出不管的。以前,尽管有过“告到那里,由那里负责接受,然后按照既定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这样的内部规定,但由于这个规定不是法律,不执行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解决,以便做到便利人民,联系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又如审判刑事案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之外,还必须有证据。哪些东西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公、检、法三机关能用什么方法搜集证据,如何严禁刑讯逼供,证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等,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下来。这些规定显然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关,但也是为了保护犯罪者和非犯罪者的权利问题。
为了保证审判人员能够公正无私地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中还应该规定回避制度,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审判这一案件的工作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人等。什么人应该回避,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公、检、法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驳回关于回避的申请,这也主要属于保护公民权利问题。
此外如公开审判、上诉、复核、申诉等等,都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些也与保护公民权利有关,不是单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所能概括得了的。
由此可见,把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仅限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不完整的。制定刑事诉讼法,只有既着眼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也着眼于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做到有冤能申,有理能辩,不致发生无辜受屈,或罪微刑苛,并使犯罪者能认罪服法,有利改造。这才是能很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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