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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工作会议决定改变单靠行政命令的办法 采取经济措施推动林业生产大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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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1-06
第2版()
专栏:

江苏省林业工作会议决定改变单靠行政命令的办法
采取经济措施推动林业生产大上
新华社南京一月五日电 为了加速林业发展步伐,最近召开的江苏省林业工作会议决定,扩大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以指导林业生产,从根本上改变林业生产的落后面貌。
江苏省有八百万亩宜林地,有五千四百多公里江河湖海滩堤,还有大量的“四旁”隙地,发展林业生产有着较好的气候条件和自然条件。解放以来,全省植树造林虽然也取得一定成绩,但有不少同志对林茂才能粮丰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中不抓植树造林,使得一些地方至今还是荒山秃岭,个别地方甚至还在毁林开荒,丘陵山区水肥土流失的情况很严重,很不适应加速四个现代化的形势。代表们列举大量事实说明,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除了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外,在领导、政策、计划、队伍、管理等方面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只有大胆解放思想,努力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迎头赶上。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决定彻底改变以往只靠行政命令搞林业的办法,采取经济措施推动林业大上。
第一、改革林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竹木、果品、茶叶、蚕茧等专业公司,这些公司管到场圃,管到加工,管到批发,实行产供销统一经营。国营场圃和社队林特产基地还可试办林工联合企业,这样可以减少行政层次,减少经营环节和产品损失。
第二、维护林地所有权,坚持“谁栽谁有”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会议重申,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地点栽种竹木,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和侵占;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树木不得随便砍伐,尚未绿化的宜林地可因地制宜采取国社联营,社社联营,社队联营,队队联营等形式经营造林,地权不变,收益合理分成。
第三、坚持国家造林和集体造林相结合,以社队集体办场为主的原则,大力发展社队林场。会议认为,江苏省平原面积大,百分之七十五的宜林地属社队集体所有,大办社队林场,充分调动社队的积极性,投资少,发展快,潜力大,效果好,是加速发展江苏林业的一条有效途径。省里决定给予社队林场重点支持,在四年内给每亩成活树林补助八元,同时还给以必要的低息长期贷款。
第四、林业特产品实行适当的购留比例,给生产单位以应有的产品自主权。会议宣布,对木材、竹材、茶叶、果品、油料等确定合理的产品留成比例,让生产单位自行加工处理。林场以短养长搞间作收获的粮油归自己所有,不定征购任务。国营林场抚育间伐期的收益留作林场积累,不再上交。
第五、实行超产奖励,保证国家、企业和个人物质利益的统一。国家对国营林场试行利润分成,超产所得的利润百分之四十或五十上交,百分之二十用于扩大再生产,百分之四十或三十作为奖金或职工福利。社队林场的收益则按山权、积累、劳力实行比例分成。所有林场都要单独核算,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对集体和个人实行“几定一奖”,超额完成任务者给予奖励,对长期上不去的场圃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予以经济制裁。
第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平原绿化上《纲要》的县以及蚕茧、茶叶、果品等多项林业丰产竞赛,达到规定指标的,由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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