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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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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1-10
第2版()
专栏:来信

不能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有些工业部门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是不合法的,有损群众的利益。建议国家标准计量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和整顿,迅速纠正这种错误做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的质量标准检验产品
最近,记者在南京市采访,了解到有些工业部门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认为,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他们举了火柴和电视机两个例子。
一些基层商店的售货员、采购员和管理干部告诉我们,有些顾客买了南京火柴厂生产的火柴先摇一摇,听到有响声就责问:“为什么不装满?”不少火柴不但装盒支数不足,而且火柴质量也很差。群众使用这种火柴,有时发生这样的情况:擦一根不着火,擦第二根只冒一股烟,擦第三根往往火柴梗又断了,越擦越着急,越擦越有气,只好两根并在一起用力擦。一盒火柴在黄梅季节只能顶半盒用,平时也要打八折。因为火柴支数不足,质量不好,商业部门不愿意收购,而南京火柴厂的同志却说,火柴质量基本符合轻工业部新修订的标准,应该收购。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国家科委早在一九六五年就颁布了火柴的国家质量标准,可是,轻工业部一九七七年擅自修改了这个标准,把其中的一些指标降低了。以每盒火柴应装的支数为例,原标准规定是一百支,不得少于九十七支,其中废支不能超过二支到四支半。而轻工业部则改为不包括废支的有效支数,根据不同木料,每盒不得少于九十支和九十二支。检查方法是从每一百盒火柴中抽出二十盒,计算出每盒的平均支数,达到上述数目即为合格品,因此,顾客买到的火柴有时一盒只有八十多支,甚至七十多支,群众怎么能没有意见呢?商业部门的同志认为,轻工业部修订的这个低标准,有损群众的利益,不应当再执行下去。有人说:小小火柴两分钱,要求何必那么严?顾客说,小小火柴两分钱,千家万户紧相连,它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日积月累,就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啊!商业部门的同志一致认为,应立即恢复一九六五年国家科委颁布的火柴质量标准,然后加以修订,逐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弄清火柴质量标准问题,记者又找国家标准总局和江苏省、南京市标准计量局的同志了解。他们也都认为,国家既然已有火柴质量标准,轻工业部就无权自行降低。轻工业部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记者还了解到,即使从工业生产的角度看,轻工业部组织的火柴质量标准修改小组一九七七年提出的降低标准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就以每盒火柴的应装支数来说,他们认为国家标准“显然偏高于实际水平”的根据,是一九七五年一月到十月全国四十八个厂的统计,平均每盒火柴达不到九十七支以上的有二十一个厂,占百分之四十三点八。人们不禁要问:既然达到国家标准的火柴厂占多数,为什么不采取措施提高落后厂的产品质量,反而迁就落后厂,降低国家标准呢?这不成了落后有理、低标准合理了吗?真是咄咄怪事!记者还到南京火柴厂访问,这个厂的干部、工人也认为,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不高,经过努力是能够达到的。前一段降低了质量,主要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目前他们正在想方设法提高火柴质量。
江苏省标准计量局的同志告诉记者,象火柴这样降低质量标准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的,如江苏省有关部门就自行降低了第四机械工业部颁布的电视机的质量标准,影响很不好。
四机部在一九七五年颁布了黑白电视机质量标准,而南京市计委在一九七六年又另订了一个九英寸电视机的验收标准,比部里规定的标准还低。南京电视机厂按这个低标准检验青松牌九英寸电视机,一九七七年参加全国电视机质量评比,得了个倒数第一。这个厂一九七七年年底发到北京出售的一批电视机,由于商业部门按部颁标准检验不合格,被全部退回。全国各地用户也纷纷来信,对该厂电视机的质量提出严厉的批评。厂里把一九七八年一月到九月的批评信称了一下,竟然有三十三斤重!问题这样严重,江苏省电子工业局和商业局在去年七月发的一个关于十二英寸电视机质量标准的通知中,竟然仍旧坚持降低了的质量标准。
江苏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的一些同志认为,我国现行的质量标准同国际标准相比,本来就是很落后的,在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不少擅自降低质量标准的现象,这样,产品质量怎么能有保证呢?他们建议国家标准计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质量标准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和整顿,迅速纠正降低质量标准的错误做法,今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的质量标准检验产品,以推动工厂尽快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新华社记者
徐占焜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阎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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